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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竟然做了村官,積極改造後減刑,剝奪政治權利也能減嗎?

作者:由 北京刑事律師王學強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08

判過刑的可以擔任村長嗎

1992年5月12日,巴圖孟和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將他的朋友白永春殺害了,並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入獄15年。其後在辦理保外就醫的15年裡從未按規定服刑,甚至他還曾擔任過多個公務職位。

9月6日,當地人員稱,巴圖孟和擔任村長,在此期間他行事霸蠻,將政府專案私下分發給有關係的家庭,並聯結黑社會架空其他官員。

殺人後還能擔任村長,新聞爆出後,很快引起了大眾的注意。

就我國刑法規定,暴力性犯罪的,判處死刑,無期後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也就是說,終身不得擔任領導職位,公務員。

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只是個刑罰的一種附加刑,並不是一錘定終身,而是跟著主刑期變化,也相應降低的刑種。

殺人犯竟然做了村官,積極改造後減刑,剝奪政治權利也能減嗎?

下面讓我們來了解剝奪政治權利這種特殊的刑罰。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者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懲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其依據是剝奪罪犯一定的資格,來懲罰其罪行。我國刑法對政治權利的剝奪是基於對政治內容上作出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適用,也可獨立地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剝奪哪些政治權利?

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項權利非常重要,並且關係到每個公民的個人生活。在我們國家,從村幹部到國家主席的一切都當選都是出自人民的選舉,一旦被剝奪政治權利,他們不僅將無法參加選舉,而且也將沒有資格投票。

第二個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

第三是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第四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後,減刑怎麼算?

首先【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其次死緩2年後減為有期徒刑或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改為三至十年。

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情減刑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文章由觀妙律所王學強團隊主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對生活熱點事件的法律解析。如果您對文章有任何想法、意見、建議,歡迎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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