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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怎麼用怎麼發?湖南出臺管理辦法

作者: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11

廠裡都是怎麼發工資的

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怎麼用怎麼發?湖南出臺管理辦法

紅網時刻新聞11月23日訊 (記者 陳彥兵)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用在哪裡?如何發放和管理?湖南有了明確的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民政廳制定了《湖南省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近日印發。

補助資金“三不得”“五嚴禁”

根據《辦法》,補助資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難群眾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續期間,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補助、孤兒(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資金。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以及為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特困人員、孤兒等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一次性生活補貼等。

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實現全年預算績效目標。

各地可以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政府購買困難群眾救助社會工作服務,安排比例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最高不超過2%。向第三方直接購買特困人員、孤兒照料護理服務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未成年人保護服務的費用不包含在安排比例內。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撥付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救助物件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嚴禁用於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人員經費支出,發放護理人員薪資待遇除外;嚴禁用於購買意外傷害險、供養機構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嚴禁用於單位一般性行政執行經費支出,直接用於困難群眾救助服務所需的水電、物業、交通、通訊等費用除外;嚴禁用於辦公樓、供養服務機構等的維修改造、裝置購置、工程建設等專案經費支出;嚴禁用於維穩、慰問等支出。

補助資金這樣發放和管理

《辦法》對補助資金的發放與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

中央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有關規定管理。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各地按規定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救助服務。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城鄉低保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金、臨時救助金應當支付到救助家庭(物件)的戶主(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救助金應當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散居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當支付到本人或監護人個人賬戶; 集中養育的孤棄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當統一支付到兒童福利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以實物救助或服務為主,統一支付到救助管理機構。

因特殊情況確需發放現金或實物的,應當嚴格履行現場簽收手續。對於特殊需求的救助物件,民政部門可以上門服務,但必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

縣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將到人的補助資金透過湖南省財政惠民惠農補貼“一卡通”系統發放。代理金融機構要落實對救助物件的優惠、減免政策,保證服務質量,及時為救助物件傳送資金髮放等資訊,不得向救助物件收取卡折辦理、資金髮放等管理服務費用。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補助資金髮放臺賬,定期做好與金融機構的三方對賬工作。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嚴格按照使用範圍和標準支出,並按支出方向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健全監管機制加強資訊公開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困難群眾救助共同財政事權責任劃分,認真履行資金保障責任。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科學做好資金測算;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資金測算和上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科學合理安排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經費並納入預算,確保困難群眾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市州、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對於全年補助資金支出少於中央和省級對其補助資金支出的,或者補助資金累計結餘較大的市州、縣市區,下一年度分配資金時適當減少對其補助。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開展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督查等,重點檢查資金保障、撥付、發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發揮社會力量監督作用,推動社會監督與政府監督有機結合。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救助資訊公開公示制度,按規定向社會公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預算、分配、支出、績效等情況,不斷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加強困難群眾救助稽核審批公示,進一步規範公示內容、公示地點、公示時限,及時全面公示救助物件、救助金額等資訊,建立健全群眾反映問題、投訴舉報處理反饋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救助物件的監督。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期滿前按照相關規定及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作者:陳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