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辭職要賠錢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如果未提前
30
日通知就辭退員工,企業應當賠償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一個月的工資,我們通常稱為代通知金。那麼,員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辭職,也要賠錢給企業嗎?賠多少呢?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
37
條規定
:
“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簡單說:正常情況下,員工辭職,員工應該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
90
條規定:“
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員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辭職,給企業
造成損失的
,
是要賠償的
。至於
賠償多少
,
以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
注意,這裡有個條件就是
“
給企業
造成損失
”。如何判定
員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辭職會
給企業造成損失?員工有沒有交接工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
員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辭職,但配合企業進行工作交接,而且完成了工作交接,把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這種情況,除非企業有直接損失的書面證據,否則企業的損失基本不會被支援。
如果
員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辭職,也沒有配合企業做交接工作。這樣就可以認定
給企業造成損失。
圖1 勞動合同範例(節選)
在實務中,如何計算給企業造成損失是十分困難的。這點可以透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計算方法來解決。不過,這種約定一定要合理、具體和明確,而不是籠統的約定一個金額,或者籠統的約定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等。如上圖
1
,在勞動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
員工未提前
30
日通知辭職,給企業
造成損失的
,
按員工辭職前的一個月工資
和
未滿
30
日的具體
天數折算賠償金額
。
以上是本人就
有關於《勞動合同法》
的一些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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