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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資的角度評析“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作者:由 金裡淘沙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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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資的角度評析“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無論是早期的婚姻法,還是現行的民法典,

都將夫妻一方的

“婚前財產”列入了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規定雖能有效防範

夫妻

一方利用婚姻關係惡意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權,但這畢竟只是

保護具有財產優勢一方

利益,忽視了對財產劣勢一方合理利益的考量。在正常的夫妻關係中,將夫妻一方的

“婚前財產”

入夫妻一方財產。從投資的角度來講,這樣規定

有時

會顯失公平。

在當今市場經濟繁榮的時代,家庭財產表現形態具有多樣化,可以是房產、股票、企業產權、金銀首飾、汽車、家電、現金或存款等。不同財產會隨時間變化而變化,有的會增值,有的會貶值

,有的

因發生交易

改變了

有形態,有的

被消費

而變得不存在。從過往的情況看,十年前

,在

普通縣城三十萬元就能買一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三十萬元也能買一輛中級轎車。如果一對十年前的夫妻,結婚前一方買了房子,一方買了轎車,現因感情破裂

離異

,按現行法律規定,在財產分配時,婚前買房子得到的是房子,婚前買轎車的得到的是轎車。但從現在

市場價

看,房子當前的價值可能是六十萬元甚至更高,轎車的價值可能是六萬元甚至更低。這樣分配是不是顯失公平?

金裡淘沙建議:

制定有關家庭

財產

的法律

規範時,應當充分考慮

家庭

財產的多樣性、可變性

、複雜性

,應當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可以

夫妻雙方

“婚前財產”視為雙方對婚姻的一種投資,

實行強制登記制度,婚前財產一經登記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雙方不

再單獨對自己投入的財產享有物權,以婚前

雙方投入的

財產價

確認雙方

對共同財產享有的

權益比重。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區別對待

,先

確認

婚前投入金額

按婚前投入比例享有權益

對超出婚前投入金額部分雙方平均享有權益。舉以下事例加以說明:

假如一對夫妻雙方在

結婚

登記時確認:男方婚前購買房屋一套價值

100

萬元,女方婚前購買家電、汽車及存款共計

50

萬元,登記時確認雙方婚前財產總額為

150

萬元,男方享有比例三分之二(

100/150

),女方享有比例三分之一(

50/150

)。日後,如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價值總額

未超過

150

萬元,

等於

小於

婚前登記總額,則男方應享有三分之二的權益,女方享有三分之一的權益;如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為

500

萬元,超出了婚前登記總額

350

萬元。則男方應享有

275

萬元(婚前

100

萬元

+

超出婚前總額

350

萬元部分的一半)權益,女方應享有

225

萬元(婚前

50

萬元

+

超出婚前總額

350

萬元部分的一半)權益。

以上觀點,僅為理論探討。如果您也認為法律對夫妻財產的強制性規定顯示公平,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婚前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產權歸屬或分配原則,這也是法律給我們開啟的另一扇大門。影響家庭穩定的主要因素應該說更多的是夫妻感情,但始終也不能忽視物質利益帶來的衝擊,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財產糾紛引起的。因此,我們不要錯誤認為: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約定就是不信任,這恰恰是為了使雙方之間有更

的瞭解,增加彼此之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包容的感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