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證明人怎麼寫
無論是早期的婚姻法,還是現行的民法典,
都將夫妻一方的
“婚前財產”列入了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規定雖能有效防範
夫妻
一方利用婚姻關係惡意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權,但這畢竟只是
在
保護具有財產優勢一方
的
利益,忽視了對財產劣勢一方合理利益的考量。在正常的夫妻關係中,將夫妻一方的
“婚前財產”
歸
入夫妻一方財產。從投資的角度來講,這樣規定
有時
會顯失公平。
在當今市場經濟繁榮的時代,家庭財產表現形態具有多樣化,可以是房產、股票、企業產權、金銀首飾、汽車、家電、現金或存款等。不同財產會隨時間變化而變化,有的會增值,有的會貶值
,有的
因發生交易
改變了
原
有形態,有的
因
被消費
而變得不存在。從過往的情況看,十年前
,在
普通縣城三十萬元就能買一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三十萬元也能買一輛中級轎車。如果一對十年前的夫妻,結婚前一方買了房子,一方買了轎車,現因感情破裂
離異
,按現行法律規定,在財產分配時,婚前買房子得到的是房子,婚前買轎車的得到的是轎車。但從現在
的
市場價
格
看,房子當前的價值可能是六十萬元甚至更高,轎車的價值可能是六萬元甚至更低。這樣分配是不是顯失公平?
金裡淘沙建議:
在
制定有關家庭
財產
的法律
規範時,應當充分考慮
家庭
財產的多樣性、可變性
、複雜性
,應當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可以
把
夫妻雙方
“婚前財產”視為雙方對婚姻的一種投資,
實行強制登記制度,婚前財產一經登記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雙方不
得
再單獨對自己投入的財產享有物權,以婚前
雙方投入的
財產價
值
確認雙方
對共同財產享有的
權益比重。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區別對待
,先
確認
婚前投入金額
,
按婚前投入比例享有權益
;
對超出婚前投入金額部分雙方平均享有權益。舉以下事例加以說明:
假如一對夫妻雙方在
結婚
登記時確認:男方婚前購買房屋一套價值
100
萬元,女方婚前購買家電、汽車及存款共計
50
萬元,登記時確認雙方婚前財產總額為
150
萬元,男方享有比例三分之二(
100/150
),女方享有比例三分之一(
50/150
)。日後,如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價值總額
未超過
150
萬元,
等於
或
小於
婚前登記總額,則男方應享有三分之二的權益,女方享有三分之一的權益;如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為
500
萬元,超出了婚前登記總額
350
萬元。則男方應享有
275
萬元(婚前
100
萬元
+
超出婚前總額
350
萬元部分的一半)權益,女方應享有
225
萬元(婚前
50
萬元
+
超出婚前總額
350
萬元部分的一半)權益。
以上觀點,僅為理論探討。如果您也認為法律對夫妻財產的強制性規定顯示公平,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婚前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產權歸屬或分配原則,這也是法律給我們開啟的另一扇大門。影響家庭穩定的主要因素應該說更多的是夫妻感情,但始終也不能忽視物質利益帶來的衝擊,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財產糾紛引起的。因此,我們不要錯誤認為: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約定就是不信任,這恰恰是為了使雙方之間有更
多
的瞭解,增加彼此之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包容的感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