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違約條款有效嗎
一、案情簡介
原告陶某與被告林某作為生意夥伴認識多年,陶某在批發市場以化名金剛從事經營海鮮批發生意。
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1日林某從陶某處購買兩批帶魚共計101200元,對此筆債務林某未給付。林某同樣從事水產批發經營,陶某於2020年9月21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15日分四次從林某處購買了大蝦,共計91290元,陶某對此筆債務也未給付,雙方互相有欠款。
2021年5月14日,雙方在微信中聊天達成合意將雙方債務抵銷,差額由林某微信轉賬給付陶某。2022年1月27日,林某將差額透過微信轉賬支付給陶某,陶某接收了賬款並明確表示雙方款項已結清。現陶某又以帶魚款未給付為由起訴林某償還。
二、爭議焦點
1、主體問題。
原告陶某常年用化名金剛對外從事海鮮批發生意,因此我們必須先證明與林某交易的金剛就是陶某。
2、
債務是否已經互相抵消
。
由於雙方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我們必須找出雙方的交易憑證,實際履行合同的證據,證明存在有效合同並且我方已經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
三、辦案經過
根據以上問題,經過律師團隊的研究討論並與當事人林某充分溝通後,最終確定訴訟策略:
1、指導當事人蒐集證據——包括當時雙方出貨、購貨的單據以及微信聊天記錄、電子轉賬憑證等。
2、律師幫助當事人補充證據——聯絡證人
作證
,調查陶某的身份資訊等。
3、據瞭解原告陶某因網路打賞主播和其他惡習大量借款導致其所經營店鋪倒閉,沒有其他收入,存在採取非法手段提起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的嫌疑。
具體過程:
經過蒐集、梳理了全部對我方有利的證據,我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證據鎖鏈,可以證明——金剛就是原告陶某本人,關於原告陶某主張的帶魚款,被告林某已經透過以其大蝦款抵銷並透過微信轉賬支付了差額,並且林某將抵消通知以簡訊形式傳送給陶某,陶某收到簡訊後也做出了相應回覆。
四、案件結果
我方勝訴,案件終結。
王信律師團隊代理被告,
原告主動撤回起訴
。
透過訴前對案件的把握,梳理案情,調查取證,分析證據以及團隊的研究討論。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同時感謝當事人的全力配合。
我方勝訴,案件終結。
五、《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五百六十八條
第五百六十九條
1、合同主體資格的稽核
2、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3、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4、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5、結算方式
6、違約責任方面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