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張宇辰講得怎麼樣
近日,重慶市渝中區大陽溝派出所偵破了一起以教人刷單為名,實施盜竊手機的系列案件。這本是一起簡單的盜竊案件,究竟是何原因能讓這起案件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呢?原來,在搜查現場的時候,民警意外發現了一件有趣的事,犯罪嫌疑人居然在學習羅翔所著的《刑法學講義》還劃了不少重點。民警忍不住問道:“你15日那天,拿人家的手機,搶奪、詐騙、還是盜竊呢?嫌疑人回答道“屬於侵佔他人財產”。
看到這我的第一反應是“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然而轉念一想,這個賊的刑法還沒學到位不用擔心。為什麼呢?雖然他作出了對自己最有利的回答,但是觀點是錯誤的,並沒有用對地方。
什麼是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什麼是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秘密竊取他人私有財物,而非是他人將自己的財物交給犯罪嫌疑人,所以構成盜竊罪而非侵佔罪。那麼為什麼嫌疑人回答自己是侵佔呢?一是因為侵佔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沒有受害人起訴的話公安機關不能立案偵查,這樣有利於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處罰;二是即使構成犯罪,侵佔罪的量刑也要輕於盜竊罪,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減輕刑事處罰。
學法是好事,但學法不守法會出事;切莫以身試法,否則悔之晚矣!
張瑞清律師:一名有溫度有有原則的婚姻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