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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機動車右轉未確保安全行駛與醉駕電動腳踏車相撞

作者:由 湘湘帶你看社會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2-06

電瓶車醉酒駕駛怎麼判

2022年07月26日21時30分,蔡某智駕駛粵TWZ9**號小型轎車沿海府路和平天橋路段由南向東右轉彎行駛時與劉某甫醉酒駕駛海口A223*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甫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監控影片等證據證實:當事人蔡某智駕駛粵TWZ9**號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劉某甫醉酒(198。55mg/100ml)駕駛海口A223**電動車腳踏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之規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因此,海口交警認定當事人蔡某智、劉某甫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堅決杜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慢行,確保安全後通行!

【來源:椰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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