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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8千元寵物貓被當流浪貓驅逐,貓主向物業索賠1萬,被法院駁回

作者:由 王壯律師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1-11

貓門口被盜取財產可以賠償嗎

有句話叫“甲之蜜糖,乙之砒霜”,同樣的事物,帶給不同的人的感受可能完全不一致,就像貓貓狗狗,有人覺得可愛,有人敬而遠之。

城市的水泥叢林裡,頂著壓力生活的人們喜歡透過飼養寵物為自己解壓,但如果沒有管理好寵物,很可能造成一系列糾紛。作為寵物的主人,於情、於理,甚至於法,都應該嚴格遵守管理規定,對自己飼養的寵物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比如說遛狗栓繩——這個話題已經被熱議太多次了,由此還產生了一系列標語,如“遛狗不拴繩,如同狗遛人”之類。

價值8千元寵物貓被當流浪貓驅逐,貓主向物業索賠1萬,被法院駁回

飼養寵物可能會給周圍人帶來不便,甚至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裡專就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作出了相應說明,引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述: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案例分享:

生活中與飼養動物有關的糾紛案非常多,具體案例更方便我們瞭解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常識,近日湖南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便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這樁案子圍繞一隻寵物貓展開,貓如何引起糾紛呢?

原來,此案中的貓是一隻價值8000元的純白金吉拉貓,在貓界也算是有身價,屬吳先生所有。

吳先生住在長沙市某小區,因為喜愛貓,2019年花錢買下這隻金吉拉後一直精心飼養。不過,吳先生一直未給自己的貓配銘牌。

價值8千元寵物貓被當流浪貓驅逐,貓主向物業索賠1萬,被法院駁回

2020年10月的一個晚上,貓跑出了吳先生家來到樓棟中,被小區其餘住戶在25樓發現後拍照傳至物業群。由於此前小區內發生過流浪貓狗傷人的事情,不少住戶對這隻貓出現心存警惕,遂要求物業管理人員將貓驅逐出小區。

物業管理人員接到服務要求資訊後便在樓棟中找到這隻貓並將其送出小區,事後吳先生找不到貓焦急不已,發現自己精心飼養的寵物貓竟然被當成流浪貓逐出小區,十分氣憤。

其認為自己養的貓毛髮整齊一眼看去便知道屬於住戶飼養,物業處理失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且不能提供相關管理規定證明驅逐貓為管理的必要職責;但物業認為吳先生沒有給寵物貓佩戴“身份證”,又沒有拴繩,貓走失後也沒及時發現,說明吳先生飼養貓存在看管不力問題,損失應該由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價值8千元寵物貓被當流浪貓驅逐,貓主向物業索賠1萬,被法院駁回

吳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物業侵害,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物業賠償自己丟失貓的損失及撫養補償共計1萬元,這樁由寵物貓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吳先生的訴求均被駁回。

案情分析:

為何如此呢?此案爭議焦點在於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吳先生盡到了對寵物貓的飼養責任,比如為貓配好銘牌,拴好繩,此案可能是另一個結果,但因為吳先生作為寵物主人存在管理過失,所養的貓跑到了公眾區域給其他業主造成了驚嚇,其餘業主出於對安全隱患的擔憂要求物業處理貓並無不妥;

物業在沒有明確得知此貓為住戶飼養的情形下,按照生活經驗將其送出小區,其行為並無過錯,僅為日常管理工作所需,吳先生認為被侵權受到損失要求物業進行以應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支援,故此法院將其訴訟請求駁回,其損失需要自己承擔。

價值8千元寵物貓被當流浪貓驅逐,貓主向物業索賠1萬,被法院駁回

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也即是說,作為動物飼養人,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是必要的,否則一旦引發糾紛,不管損失在己還是在他人,從法理上而言首先就不佔理,此案中吳先生的貓若是在逃逸期間導致他人受傷或者產生財產損失,案情可能就要換成他人將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了。

結語:

飼養寵物光有愛心是遠遠不夠的,愛心之外更應有責任。這份責任除了對寵物,還有對身邊其他人,人是社會性生物,維繫社會的和諧需要每個人注重集體,不為一己之私隨意損害集體中其餘個體的權益,因此,飼養寵物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是必需的,不僅為可能出現的侵權後果,也為社會整體的公德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