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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案的情與法:法源於情,高於情,但必須服務於情,平民憤怨恨

作者:由 言真說社會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1-05-26

有冤報仇犯法嗎

復仇案的情與法:法源於情,高於情,但必須服務於情,平民憤怨恨

復仇案的情與法:法源於情,高於情,但必須服務於情,平民憤怨恨

有很多案件為原發案,也有很多案件是由原發案引起的復仇案,前些日子提到的河南一男子狂扇20年前體罰老師併發影片炫耀,以及1月8日上午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之所以引起輿論一片譁然,原因就是類似案件有很明顯的行為動機,而且這種動機還會被很多人理解,甚至同情。

是所謂,冤有頭,債有主,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佛曰“因果”不空。

法源於情理,情理進化著法。法之所以產生,就是為了平息情理的不公,用法度來懲惡揚善,維護情理的平衡,勸慰被傷害的人或群體,讓眾生知道“欠人家的,總是要還的”道理,情理是法的基礎。然而,情具有更多的社會彈性,而法必須一絲不苟,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不可說變就變,因人而變,也就是說,某種意義上執行上,照顧情還得依法。在情沒有透過立法進化完善法的時候,情必須在法之下。

包括未成年違法,只要未成年保護法沒有被進化,完善,再邪惡的未成年也享有未成年保護法,甚至不承擔刑事責任。儘管我們有時候無奈,也只能輿論呼籲立法,立法後新的法治更於情於理。

冤冤相報何時了?所以,我們的情感表達和發洩,還得必須依法,受到傷害,還得依法維權。更不能用自己的方式,超越法度,私下自行報復,發洩內心激憤,去觸犯法律,最終,對己對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同樣“殺人償命”。另外,法雖不能因情隨意改變,但也要在依法的基礎上,照顧情感,避免法不能平憤的情況,如果法不能在某種意義上平息矛盾雙方的積怨,法就沒有起到法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儘可能對案後雙方約談,瞭解雙方需求和意願,該化解的化解。法是權威,更應該以解決矛盾為目的。而不是一判了事,不服上訴這麼簡單。

也就是說法,必須儘可能滿足情的需要。儘量避免“復仇案”的產生。讓法替人做到公平正義,替人懲惡揚善,替人做到“因果報應”,“冤有頭債有主”,“欠人的總是要還的”的道理。

復仇案的情與法:法源於情,高於情,但必須服務於情,平民憤怨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