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4
本案中,黃某犯罪時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員,故其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中的“八大罪”負刑事責任,姜某、宗某均已滿十六週歲,達到了刑事中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負刑事責任
2022-07-03
隨後,熊國華與宗某及宗某父母根據宗某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工作站、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戒毒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