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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視窗|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律這樣規定!

作者:由 重慶巫山婦聯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4-28

違背法律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維權視窗|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律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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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視窗|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律這樣規定!

重慶巫山“幸福家庭 · 與法同行”法制專題課第一百三十期開講啦!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如夫妻雙方約定:“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間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100萬元。”

在忠誠協議簽署後,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出軌行為的,能否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要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

100萬元?對於這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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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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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適用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

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姦,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

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

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

,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

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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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維權視窗|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律這樣規定!

案例一

2019年度江蘇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與馬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與馬某(女)於2012年登記結婚並生有一女。婚後李某與異性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導致羅某兩次懷孕。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簽訂婚內協議一份,約定今後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並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20萬元。協議簽訂後,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於2017年7月產下一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馬某同意離婚並主張按照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馬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上述協議中,關於子女的撫養約定

因涉及身份關係,應屬無效;關於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

,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

,馬某主張按照婚內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馬某酌情予以照顧。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情況,判決女兒隨馬某共同生活,並由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一審判決後,李某、馬某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並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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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女博士幫丈夫落京戶約定離婚賠千萬,作數嗎?

博士後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屬進京落戶指標,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簽訂了一份“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落戶,如雙方離婚,丈夫要補償妻子1000萬元。後二人婚姻走到盡頭,白女士依據協議起訴。

近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但該協議被認定無效

(5月19日上游新聞訊息)。

“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是民法典的明確要求嗎?白紙黑字的協議書擺在這兒,為什麼得不到支援?

產生這樣的疑問,可能不是因為對具體法條的誤讀,而是對民法典的整體認識存在偏差。我國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婚姻屬於身份關係,

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協議所涉問題有相關規定,就不能適用“合同編”

所以說,這1000萬元的賠償約定,不能套用合同編中的“違約金罰則”。

為什麼“婚姻家庭編”不能支援這份賠償約定,這公道嗎?

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問題了。

我們知道,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物權、債權等),也有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

民法典對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的調整方法與價值選擇是不同的。

具體到婚姻關係來說,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項原則中,婚姻自由居首,這是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價值選擇:人身關係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為中心,婚姻應當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質為基礎。因此,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不能對結婚、離婚的權利進行約束。

就拿本案來說,

如果確認這1000萬元的違約金有效,必然制約另一方的離婚自由;

退一步講,就算對方因此而“不願離婚”,也不是出於本意,那麼法律所維繫的,就不再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而只是一個靠物質維繫的空殼了。

法律難道不應當盡力維護婚姻關係穩定嗎?

是的,我國法律為此設定了很多具體制度,如“先調和後調離”的調解程式、離婚冷靜期制度等,但

這些都以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為前提

;同時,法律也要謹守自己的調整邊界。正如本案法官所說,“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好,如果一方不願履行,法律也不應強迫。

近年來,夫妻間簽訂類似“忠誠協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

法律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利,但保證不了每個人的生活幸福

。這是因為,現代法律規範是條分縷析日益細化的,而幸福生活是一種整體的狀態或者感覺;法律提供的是一種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選擇機會留給了每個人。

一句話,追求幸福生活與美滿婚姻,還是要靠每個人自己去選擇、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創造出屬於自己的幸福。試圖以物質制約一勞永逸地換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滿,現實中往往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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