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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作為被侵權人反被浪莎起訴,背後另有隱情?

作者:由 得一策法律大資料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5-18

和肖何事出真言

李易峰作為被侵權人反被浪莎起訴,背後另有隱情?

近日“李易峰及工作室被浪莎起訴”的詞條迅速登上微博熱搜,這讓不少網友聯想起前兩年李易峰起訴浪莎侵犯肖像權的案子,從案由“侵權責任糾紛”來看糾紛內容可能還是同一件事,怎麼時隔兩年原告卻變成了被告呢?

下面從法律角度分析此次事件。

李易峰作為被侵權人反被浪莎起訴,背後另有隱情?

鵝廠老乾媽案件再現?

鵝廠老乾媽案件再現?

對於此事李易峰的工作室做出迴應稱,

2020年就已經發布相關宣告,李易峰及其工作室與“浪莎”品牌無任何形式合作;工作室及李易峰本人與“浪莎”所稱之李易峰先生圖片授權公司——“億聖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亦無任何形式合作;並表示李易峰與浪莎關於肖像權、姓名權的糾紛案目前正在審理中。這劇情是不是有點熟悉?這不是去年鵝廠與老乾媽糾紛的劇情嗎。難道這一次也是有中間商在兩頭騙,從中牟利賺差價?

鵝廠老乾媽案件再現?

李易峰作為被侵權人反被浪莎起訴,背後另有隱情?

從得一策APP的涉訴報告可以看到。2020年9月,億聖曾被義烏市希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億聖與希頓簽訂了廣告合作合同,由億聖提供演員趙麗穎的肖像圖為

頓進行宣傳。但在使用過程中,西頓卻遭到趙麗穎方起訴,要求停止侵權。

之後的2021年,廣州天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起訴億聖,他們與億聖簽訂廣告合同,使用演員劉濤的照片進行宣傳推廣,最後卻被劉濤方面提起了侵權訴訟。

這兩起案件中億聖均被判賠償原告損失。法院認為,億聖並未取得相關明星的授權,擅自將明星肖像照片授權給原告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構成違約。

雖然可能存在詐騙行為,但是李易峰的肖像權、姓名權就這樣無緣無故的受到侵害,該找誰來維權呢?

如果億聖公司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與浪莎簽訂了合同,那麼該合同歸於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這其中的損失自然也包括浪莎方面賠償李易峰的經濟損失部分。

此外億聖公司的行為還涉嫌觸犯刑法,浪莎還可以報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今有不少企業希望邀請明星、藝人進行代言、宣傳,但很多時候卻無法直接聯絡到明星的工作室、公司等,輾轉透過渠道找到一些所謂的中介合作。但這些中介大多並沒有取得明星肖像照片的授權,最終導致相關企業簽了合同後,在使用明星圖片宣傳時,稀裡糊塗被明星團隊告上法庭,產生諸多的肖像使用糾紛。

據悉,該案將於2022年5月11日上午9時開庭。

明星由於其商業價值肖像權被侵犯的案件時有發生,還有哪些明星有過肖像權糾紛,法院都是怎樣判決的?

更多明星肖像權案件資料可以在得一策APP的相關例彙編中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