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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除非明確約定,甲方不能以未開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作者:由 建設工程回款保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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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款結算是甲乙雙方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乙方想更快拿到工程款、想拿到更多工程款,但甲方卻想盡量少付、晚付,於是,甲方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歸咎於乙方。在實踐中,乙方未開發票,就是甲方最常用的理由之一。

那麼,乙方未開發票,到底能否作為甲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來詳述一下司法實踐中對於未開發票這一抗辯事由應如何認定。

最高院案例

最高院案例|除非明確約定,甲方不能以未開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2020)最高法民終158號

發包人某房地產公司與承包人某建工集團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發包人投資建設的案涉片區改造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合同中有約定,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時提供相一致的稅務發票。

工程完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結算問題、審計費用、以及賠償費用等問題產生糾紛,多次協商均各執己見,最終建工集團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省高階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房地產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款項。

在審理過程中,房地產公司提出了抗辯意見,認為建工集團有約1000萬的工程款未開具發票,故其有權拒付工程款。一審法院判決建工集團勝訴,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審。

最高院在二審過程中認為,

開具工程款發票系建工集團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隨義務,與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相比,二者不具有對等關係,而且開具工程款發票亦非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房地產公司以建工集團未及時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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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除非明確約定,甲方不能以未開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開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其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526條對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為:“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但先履行抗辯權只有在處理對等關係的義務時才能適用,如果不是對等關係的義務,就不能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據此可知,

建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甲方的主要義務,與之對等的承包人義務是完成工程建設,開具發票僅是承包人的附隨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發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結語

實踐中,如果甲乙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假如乙方未按時提供發票,甲方便有權拒付工程款。這類約定屬於雙方對各自民事權利的處分,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少部分法院也會予以支援。

因此,

從甲方角度來說,應該明確約定“先開票,再付款;不開具發票,則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而站在乙方的角度,也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發票類條款進行詳細評估,儘量不要簽署明確的“如乙方不開發票,則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這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