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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簡訊、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如何在法庭上舉證?

作者:由 濮陽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6-24

電子郵件怎麼儲存

微信、簡訊、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如何在法庭上舉證?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證據存在於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上,無具體狀態,極易遭到破壞,這種特有屬性決定了當事人直接取證的困難性。同時也讓電子證據在法庭上出示變得困難!那麼要怎麼儲存電子證據呢?電子證據如何在法庭上舉證呢?

實踐中對資料電文證據如何開展舉證、質證和認證較難把握。為統一審判思路,上海高院民二庭就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1、手機簡訊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機簡訊應當庭出示,並將簡訊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儲存位置等相關資訊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簡訊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審查手機簡訊應注意哪些情況?

答: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簡訊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審查手機簡訊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資訊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簡訊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鑑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3、 電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並下載列印成紙質件。

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4、可供判斷電子郵件真偽的因素有哪些?

答:儘管電子郵件以電子資訊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使用者,其網際網路的帳號、密碼、使用者名稱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偽的因素有: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路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註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路服務商傳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路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儲存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鑑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儲存、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5、對於網頁證據如何組織舉證?

答: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 若對相當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6、如何審查網頁證據的真實性?

答: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儲存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鑑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儲存、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由於網頁資訊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透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相關:電子證據保全的方式

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證據保全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製作證人證言筆錄、拍照、錄影、儲存原物等。在具體實施證據保全時,會因證據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保全方法。電子證據的保全既有傳統證據保全的方式,也有其獨特的方式。

1、透過人民法院進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分為訴中保全和訴前保全兩種情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情況緊急的,還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訴前保全只能依當事人申請啟動保全程式,訴中保全既可以當事人主動申請也可法院依職權啟動保全程式。

基於電子證據的特殊性,電子證據的保全是法院面臨的一個全新課題,除了要選擇相關的物質載體,並且對相關的使用人制作者進行必要的詢問外,最主要的是應當在專家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與技術相結合,才能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並且可以最大限度地獲取原件有關的證據材料,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2、公證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九十三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由此可知,公證證據的證明力更強,具有更優越的法律效力。

(1)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內容:應當包括電子資料原始性公證和電子資料取得行為真實性公證。

(2)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程式:第一步,由當事人主動申請,保全公證書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交。第二步,由公證機構對電子證據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第三步,由公證機構對電子證據進行操作。

3、網路公證保全

網路公證是指由特定的網路公證機構藉助網路平臺,在網上接受並審查當事人的申請,開展公證業務。

(1)電子證據的網路保全公證的內容分為:一般資料保全(即實時資料保全),和綜合保全(包括網上拍賣、裁判、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其應用領域涉及到一方確定另一方不確定的交易,可起到監督作用。

(2)電子證據的網路保全公證的程式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的公證。網上交易的雙方當事人在網上達成協議後,各自用CA證書對合同進行加密簽名(即對合同的固化保全)並將合同的電文資料內容提交到網路公證計劃的資料保全中心,由保全中心加入自己的數字公證,並留存一份,對資料電文的公證也就完成了。

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公證。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需要提取網上侵權證據維護其合法權益時,公證機關可採用多種方式對網上侵權的電子證據進行保全公證。公證時首先審查需要保全的電子證據,其生成、儲存、傳輸、儲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確認保全物件客觀真實的前提下,主要採用下列方式予以保全:①備份。對電子證據進行備份保全,防止原資料的丟失與人為破壞。②列印。對電子證據可直接將有關內容列印在紙張上,按照提取書證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註明列印的時間、資料資訊在計算機中的位置、取證人等。③複製。將電子證據(計算機檔案)複製到軟盤、硬碟或光碟中,取證後,註明提取的時間並封閉取回。④拍照、攝像。當電子證據具有視聽資料證據意義,可採用拍照、攝像的方法進行證據的提取和固定,對提取的視聽資料進行封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