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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以以物業提供服務瑕疵為由主張減免物業費嗎?

作者:由 微法說法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03

物業應該給業主提供什麼樣的服務

業主可以以物業提供服務瑕疵為由主張減免物業費嗎?

【重點先析】

1。根據法院在訴訟期間前往小區居委會向相關負責人瞭解物業服務情況來看,地傑物業公司在向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基本達標,雖然存在瑕疵,但整體物業服務水平尚可,據此法院認為被告尚不構成減免物業費的依據,法院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採信。

(因此可知,業主可以提出物業服務存在瑕疵要求減免物業費,但須有相應證據佐證)

2。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

原物業服務企業在應當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並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基本案情】

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成壽寺路31號1號樓1單元1301號房屋建築面積123。29平方米,房屋產權人為劉海燕。劉海燕自入住後正常交納物業費、照明費、垃圾費至2009年8月6日,自2009年8月7日起未交納相關費用。

2002年8月31日,地傑物業公司與北京地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靜馨嘉苑物業管理委託合同》,開始為劉海燕房屋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2016年10月起,由華葦景苑社群居委會牽頭,劉海燕所在靜馨苑小區開始籌備成立業主委員會,2017年3月,靜馨苑小區於2017年3月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透過決議,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017年4月12日,小區業委會在東鐵匠營街道進行備案。

2018年3月24日至5月12日召開第二次業主大會,會議透過決議:1。解聘前期物業,並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服務。2。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採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公司。3。根據競標物業服務專案評標。4。物業服務價格與之前的保持一致。5。物業服務採用包乾制。6。授權業委會與中標物業企業簽訂物業合同。2018年7月2日確定中標的新的物業公司為北京晟達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13日,業委會與北京晟達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聘請北京晟達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從2018年8月1日起作為物業服務的提供方。

2018年7月16日,業委會在地傑物業公司的辦公室的門上及小區公告欄、小區單元門等地方張貼了《物業交接通知函》《中標公告》等檔案,通知地傑物業公司2018年7月31日上午9點簽訂交接協議,進行物業交接,並要求地傑物業公司和北京晟達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做好三方物業交接工作。

此後,業委會與地傑物業公司一直就交接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地傑物業公司亦未撤出小區。2018年8月28日,業委會將地傑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雙方於2019年4月9日完成了物業交接手續,地傑物業公司撤離小區。業委會於2019年4月12日申請撤訴。

庭審中,劉海燕向法院提交照片若干張,擬證明地傑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時存在瑕疵且存在房屋漏水的問題,並要求以此作為減免物業費的依據。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前往北京市豐臺區東鐵匠營華葦景苑社群居委會就地傑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情況進行調查,該社群相關負責人表示,地傑物業公司在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服務基本達標,安保、衛生、維護、綠化等方面基本符合標準,難免有小瑕疵,但整體上服務水平還是可以的,業主偶爾有投訴反映情況,但是不多,物業公司在得到居委會的反饋意見後都履行了相應的職責。

後來因為物業交接的問題,地傑物業公司在被解聘後就走了,只留下一兩個人留守,物業沒有人管,因此居委會就組織業主集體打掃了衛生。

上述事實,有《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業主簽約頁》、業主大會現場照片、《物業交接通知函》、立案通知書、撤訴申請、物業交接協議書、小區照片、調查筆錄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地傑物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決劉海燕向地傑物業公司支付豐臺區成壽寺路31號靜馨嘉苑1號樓1單元1301室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期間的物業費26989元,照明費1026元,垃圾費301元;

2。判令劉海燕給付違約金28316元;

3。劉海燕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認為】

北京市豐臺區靜馨嘉苑小區於2016年在居委會的牽頭下籌備業委會,並於2017年3月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新的業委會,於2017年4月在街道辦事處備案,該業委會成立合法有效,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對小區的物業及管理作出決定,

2018年3月24日至5月12日召開第二次業主大會,決議不再接受地傑物業公司的服務,並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北京晟達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故地傑物業公司不得再強行提供物業服務,更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業委會於2018年7月16日告知地傑物業公司解聘其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務,並要求其於2018年7月31日上午9點進行物業交接,故法院認定地傑物業公司為靜馨嘉苑提供物業服務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31日,此後雖然地傑物業公司並未撤出小區,但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在應當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並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故地傑物業無權要求劉海燕給付2018年8月1日之後的物業費。

關於劉海燕辯稱地傑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存在各種問題,要求予以減免物業費,根據法院在訴訟期間前往小區居委會向相關負責人瞭解物業服務情況來看,地傑物業公司在向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基本達標,雖然存在瑕疵,但整體物業服務水平尚可,據此法院認為劉海燕的答辯意見尚不構成減免物業費的依據,法院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採信。

另劉海燕辯稱因涉案房屋漏水要求減免物業費,但雙方對漏水原因存有爭議,因房屋漏水的形成有多種原因,在漏水原因尚未明確的情形下,僅憑房屋漏水的事實並不當然構成減免物業費的理由,故對劉海燕的該項意見法院實難採納。

雙方如就房屋漏水問題存在爭議,可另行解決。

關於地傑物業要求劉海燕給付公共照明費、垃圾費的訴訟請求,劉海燕予以認可,法院不持異議;

關於地傑物業公司要求劉海燕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因業委會與地傑物業公司解聘,業委會貼出通知告知業主不再向地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且雙方對房屋漏水維修事項存在爭議,故劉海燕並非無故拒交物業費,法院對地傑物業公司要求交納滯納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判決:

一、劉海燕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北京地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的物業費25119。36元、照明費970。8元、垃圾費269。5元;

二、駁回北京地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