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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借親妹妹的名義買房,十多年後被妹妹起訴要求搬離!妹妹:房產只是借給哥哥住

作者: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03

繼兄妹是什麼意思

在生活中,人們常常用“血濃於水”來形容親情,其中的含義不言而喻。然而,有時候,親情之間的生活糾紛,也會選擇法律的手段來解決。

海南海口的這對同胞兄妹就是其中之一,哥哥劉強以妹妹劉佳的名義購買了妹妹的單位房,劉強一家在房內居住了10多年後,2020年,劉佳以房子是自己的為由,將哥哥、嫂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人立即搬離房屋。對此,一場法律與親情的碰撞就此展開。

哥哥借親妹妹的名義買房,十多年後被妹妹起訴要求搬離!妹妹:房產只是借給哥哥住

圖:視覺中國

案由:妹妹狀告哥嫂要求搬離所住房屋

借名買房,可能導致親人反目、朋友成仇人,在海口生活的同胞兄妹劉佳與劉強就出現了這樣的事。

2001年海南某中學準備在校園內集資建房,因劉佳系海南某中學的教職工,有資格購買。

2001年12月27日海南某中學收到劉佳的房款10000元,2002年8月收到房款35450元。

2006年9月21日劉佳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劉佳向銀行貸款120000元,貸款期限20年,按等額本息方式還款。此後貸款由劉佳按月償還,部分電費、物業管理費亦是由海南某中學直接從劉佳的銀行卡中劃扣。

劉佳提交的銀行卡明細清單顯示2007年1月至2019年12月從劉佳銀行卡代扣的電費共計13465。25元,代扣物業費697。8元。2007年5月30日,劉佳與海南某中學簽訂《20層集資樓西側和前面地面停車位使用權出讓協議》。

房屋交付後,劉強負責進行裝修。2009年前,劉佳、劉強及其父母均居住該房。

然而,2020年,劉佳將自己的哥哥劉強、嫂子張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搬出訟爭房屋,交由自己管理;判令被告支付佔用訟爭房屋的租金損失費360000元以及支付相應的電費、物業費等。

妹妹:涉案房產只是借給哥哥居住

庭審中,劉佳稱,當初劉強夫婦因居住困難,她本著兄妹之情,早於2006年間,將單位分得的位於海口市瓊山區某中學的一處房產借給劉強居住,

並在其居住期間,她從工資卡上為其繳納全部的電費、物業管理費,從2006年至2020年1月共計人民幣39796.80元。

2010年初,她擬收回房屋自用,通知劉強退房,卻被拒絕,但她還是看在親情面上容忍下來。豈料不到的是,劉強變本加厲,卻於2019年12月25日以買賣為由告到法院要求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案已撤訴)。所以,她認為被告不念情面,不講信用,繼續佔用該房,其行為損害了她的合法利益,為此,特向法院提出訴訟。

哥哥:房子是自己全額出資購買的

“我支付了涉案房產的全部購房款並實際佔有使用至今,對涉案房產享有合法佔有權。”被告劉強辯稱,他和劉佳系同胞兄妹,劉佳系海南某中學的職工。

2001年期間,海南某中學向校內職工發起集資合作建房活動。他遂與劉佳達成協議,約定由他全額出資購買這處涉案房產,劉佳應在房產具備過戶條件時協助將房產登記至他的名下。此後,他支付所有購房款並一直實際居住使用至今。

與此同時,劉佳並非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無權要求他們搬出。劉佳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涉案房產享有合法佔有權,現劉佳訴請他搬出涉案房產並將該房產交其管理沒有依據。

此外,劉強認為,他居住使用涉案房產期間,他已實際負擔了物業管理費車位費、電費等各項費用。在此前提下,劉佳訴請他支付租金損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被告出資購房,無須搬離涉案房產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產系某學校教職工集資房,只有以劉佳名義購買、貸款、還款。

但因所有購房和車位的憑證票據原件均由被告劉強持有,且原、被告的父母作為家庭重要成員,除原、被告外,對於購房之初的真實情況最為了解,因此所作陳述具有可信度。

父母二人均表示原告剛工作不久無錢購買,經商議該房由被告劉強出資購買。雖然原、被告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綜合全案審理情況,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被告借原告之名購買涉案房產的口頭約定,涉案房屋的房款系被告出資,被告居住該房十餘年。

故原告主張被告搬離房屋並支付租金,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被告居住使用房屋,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水電費。

但部分水電物業費是從原告的工資卡中直接抵扣,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原告有銀行卡明細清單證明的代扣水電費共13465。25元,代扣物業房租共697。8元。另外,原告提交的證據中的一份“2017年第四季度水、電費、房租、考勤扣款表”電費金額為683。2元,雖無銀行卡明細清單相對應,但被告對證據真實性認可,故法院認定原告累計支付的電費共14148。45元。對原告主張超出部分的電費、物業管理費,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限被告劉強、張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佳支付電費14148.45元、物業費697.8元;駁回原告劉佳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無論是哪一種借名買房,都存在著風險

關於借名買房,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羅榮律師表示,

本案中,借名購房合同的標的房屋系單位內部具有福利性質的定向銷售或團體購買,因其系單位給予其職工的福利,職工對該福利的處分在主觀上並沒有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雙方當事人均系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公權力不宜給予過多的限制,對於該借名購房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羅榮稱,同是借名買房,政策保障性住房屬於政府組織建設的為保障特定群體利益的住房,如果借名購房是為了獲得政策保障性住房,雖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但是卻佔有了特定群體的購房份額,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低收入群體的購房機會和利益,發生糾紛時,法院可能會對其以損害公共利益的手段簽訂的購房合同和協議作出無效的宣判。

“在城市限購的政策環境下,購房當事人因失去購房資格,而借有資格無購房需求之人的名字購房,就構成了借名買房的行為。”羅榮稱,針對此行為的有效性,部分法院認為,雖然借名對抗當地樓市限購限貸的政策性規定,但並沒有在法律責任上造成什麼危害,尤其是交易雙方還是自願行為,所以認定該行為為無效並不合適。只要簽訂正式的協議和合同,一般而言,可以判定為有效。但需要提醒的是,雖然部分人民法院會認定這種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但由於房管部門會嚴格執行本地的限購政策,這類購房合同在實際履行中也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對此,羅榮提醒:無論是哪一種情況下的借名買房,都存在著風險。為了釐清各方責任,也為了避免今後出現糾紛時說不清楚,建議在遇到借名買房這種情況時,一定要簽署好相關協議,保留好相應的付款憑證、票據等。

【來源: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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