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方名稱填什麼
【原創】文/汐溟
雙方合作創作影視作品時約定某些事項需由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若未經協商一方當事人獨自決定並實施是否必然構成違約?
甲乙
合作
創作
動畫片
並簽訂合作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第
2條
,
版權歸雙方共有(
甲
佔
60%,
乙
佔
40%),投資、收益及風險按該比例享有或承擔。第3。2條
,
甲負責製作
,
甲先製作
5集完成後乙支付製作費
,以後每完成
5集,
乙
提供
5集製作費,製作完成26集後集中配音
。
第
4。1條
,
該片共
104集,雙方同意製作完26集先進行市場投放,特殊情況下也可提前投放
。
第
4。2條
,
雙方根據市場需求決定該片的製作進度。
簽約後
雙方共製作
17集動畫片,
乙
向
甲
支付
17集的製作費
,
此後甲
沒有再製作動畫片,
乙
也沒有再向
甲
支付製作費
。
乙
將
17集動畫片拆成34集發行,
並
向
甲
支付
發行
分成
。
甲認為乙
僅創作
17集動畫片
,
未達到
26集的約定目標便將動畫片投放市場,
構成違約。乙是否構成違約?
首先,甲認為乙違反的是合同第
4。1條
,即未創作26集即投放市場。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合同第4。1條確有“
雙方同意製作完
26集先進行市場投放
”
的表述,但同時該條也約定
“
特殊情況下也可提前投放
”,
說明是否必須製作完成
26集才可發行可以變更,並非確定的安排,而是具有暫定性。同時,結合
第
4。2條
“
雙方根據市場需求決定該片的製片進度
”
的約定,可知
雙方對於合作創作動畫片的進度並未明確,而是視情況由雙方協商決定。
即先創作
26集只是暫定的計劃,實際製作情況應由雙方協商共同決定。
其次,履行中,甲只製作了
17集,乙知道甲的製作進度。甲在製作17集後便停止製作,乙同樣知道該事實,但乙此時並未提出異議,即乙既未提出應嚴格按照合同執行,需製作完成26集的既定目標,也未指出乙的行為構成違約。對於甲的行為,乙沉默無迴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此時,尚無法得出乙認可甲僅製作17集的行為。
最後,此後乙
將
17集動畫片
拆分成
34集
投入市場發行
,
無法判斷該決定是否曾與甲協商,但乙
將所得收益按約定比例分配給
甲
,
甲
接受未持異議
。
甲接受發行收益的行為既可視為對發行行為的追認,也可視為對僅製作
17集即發行行為的認可。甲接受發行收益系以積極的行為作出同意製作17集動畫片的意思表示。無論甲先前製作17集動畫片即停止創作以及拆分為34集發行的行為是否事先與乙協商,甲的行為已視為對先前行為的追認。至此雙方已經形成合意。既獲甲認可,乙並未違約。
因此,儘管合同約定製作及發行事宜應經雙方協商決定,未經協商的單方行為未必會構成違約,應考察其是否形成變更的合意、是否得到相對方的追認以及是否損害相對方的合同權益等因素綜合判定。
本文改編自
《
義務不確定性在違約行為認定中的作用
》,
作者汐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