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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怎麼一回事(律師信箱)

作者:由 人民網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8-06

長期居住的地方叫什麼

居住權是怎麼一回事(律師信箱)

新華社發 徐 駿作

5月28日公佈的《民法典》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事關民眾的切身利益。本報請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就讀者提出的相關問題予以解答,每週在“讀者橋”版陸續刊出,敬請留意。

——編者

劉律師:

請問中國《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權究竟是怎麼回事?什麼人對房子擁有居住權呢?我覺得租房子和有居住權很像,他們之間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嗎?居住權的設立對我們老百姓的生活又有什麼影響呢?

北京讀者唐凌

唐凌讀者:

中國首部《民法典》在物權編中新增設立了居住權,這一權利的設立呼應了公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為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作出重要貢獻,是適應中國社會發展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範。由於居住權與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並且屬於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權利,眾多讀者對此產生疑問,在此,我們就居住權相關問題做出以下幾點迴應。

居住權究竟是什麼?

居住權是一種非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的佔有與使用的權利。比如,你有一套閒置的住房,為了幫助沒有地方住的親屬,你可以到登記機構辦理一個登記手續,為你的親屬設立居住權,此時房產證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歸你所有,但你的親屬擁有居住在這個房屋裡的法律權利。並且根據《民法典》第369、370條的規定,這一居住權是專屬於你的親屬的,除非你們之間另有約定,他不能把房子租給別人,在他去世後居住權也不能被他的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他的子女配偶等這些繼承人不能繼續居住在這裡,居住權會隨著權利人的去世而不復存在。

什麼人對房子有居住權?

《民法典》中規定的“居住權”與以往生活中人們所說的“房子是我的,我就享有居住房屋的權利”是不同的。居住權只能由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其他人設立。也就是說,房子是我的,但我對房子的權利不叫居住權而是所有權,我的房子給別人住,別人對房子的權利才是《民法典》中的居住權。並且不是我口頭上答應讓你住,你就享有居住權,而是需要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後,你才真正的擁有居住權。

享有居住權和租房子有什麼不一樣?

設立居住權比較租賃房屋更能保障人們長期性穩定居住的需求。在沒有設立居住權時,人們只能透過買房或者租房的形式滿足自己的居住需求,但是買房會給低收入人群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而租房又不能滿足長期定居的穩定性需求。在居住權設立後,我們有了買與租之外的第三種選擇,即透過享有居住權的方式長期穩定的在一個地方居住。

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長久是因為居住權的設立,雙方可以對居住多久自由約定,可以是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而租房子在法律上最長只允許簽訂二十年的租賃合同;另一方面,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穩定,因為在面對第三人侵權時,享有居住權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在你租房子期間外出旅遊,於是讓你的朋友臨時住在你租的房屋中,但是等你旅途結束一身疲憊回到出租屋時卻發現房間裡住著陌生人,原來是你的朋友聲稱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並偷偷將房屋出租給了別人。佔著你房子的人一口咬定自己是合法租賃並付了錢的,就是住著不搬,這時,由於你只是房屋的承租人,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直接要求這個陌生人返還房屋的。但是如果你是房屋的居住權人,此時便可以直接要求這個陌生人搬出房屋。

居住權的設立對百姓生活有何影響?

除了上述所說新增了住房形式的影響外,還對解決養老問題起到積極作用。在居住權設立後,“以房養老”模式的設計將會步入合法化、成熟化的程序。“以房養老”的運作模式是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背景下的社會產物,現實生活中許多老人只有一套房產,由於退休後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出現困難,於是產生了老人與銀行約定將自己擁有的房屋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則每月支付老人一筆贍養費,並且在老人去世之前可以繼續居住在房屋中的養老模式。增設居住權後,老人繼續居住房屋這一約定可以透過為老人設立居住權來實現,從而為“以房養老”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礎,讓合同約定有法可依,使得交易更加安全。

居住權作為公民權利中極其重要的一項權利,在中國首次編纂的《民法典》中單獨成立一章對其進行規定,是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居住權制度進行積極探索的結果,是人民的意願充分反映的結果,是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踐的結果,相信居住權會在“民法典時代”為人民生活帶來更多積極影響。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劉興燕律師、律師助理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