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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在漢代,官告民也可能敗訴

作者:由 朝文社老張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8-23

不許百姓點燈什麼意思

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在漢代,官告民也可能敗訴

作者:我方團隊子繇

古代社會給我們的印象常常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芝麻綠豆的小官在地方上也能一手遮天、為所欲為,百姓們有冤無處訴,日日在水深火熱之中備受煎熬,最後一咬牙一跺腳,乾脆反了他的!這實是受到古裝劇的荼毒,實際上在古時候,歷朝歷代都有明確的律法,律法之權威便是上達皇親下至平民的,為官為吏者,更有另一套吏法來約束。

今天要講的,是發生在漢代居延地區的一個官民糾紛的案子。

原告粟君是甲渠地區的邊戍軍官,其秩祿級別相當於縣令,而被告寇恩,是來自中原的客民。東漢建武二年十二月的一天,客民寇恩受甲渠候粟君的僱傭到觻得去賣魚,出發前議定總共五千條魚要賣四十萬錢,工錢為一頭牛和二十七石谷。最後寇恩卻只賣得三十萬錢,便將作為酬勞之一的牛賣掉,還差八萬錢。於是寇恩又以粟君僱傭其子寇欽捕魚的工錢相抵,可粟君還不滿足,擅自扣押了寇恩的車器雜物,又賴掉寇恩為他家裡買米肉所支的錢。最後實際上粟君還多得了二萬多錢。

可貪得無厭的粟君於次年十二月,竟又向居延縣告發寇恩欠牛不還。

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在漢代,官告民也可能敗訴

一、粟君的起訴書

甲渠候粟君起訴說:去年十二月中,我僱傭客民寇恩去賣魚,事先商定好寇恩賣完魚後要給我四十萬錢,而我要付給他一頭牛和二十七石谷。但後來我只拿到三十二萬,此外寇恩還從我這裡借走一頭牛,並擅自把牛賣了,拿賣牛的錢來抵償。

可是借走的牛與用來支付報酬的牛價值並不相當。

粟君認為自己最後只得到了40萬錢中的32萬,並且寇恩擅自將借走的那頭牛賣了,後來還想以原本作為酬勞的那頭牛來抵償這頭賣掉的牛,可是兩頭牛價值不相當。

二、寇恩的自訴

對於粟君的起訴,寇恩也給予了迴應:我本是穎川郡昆陽市南里人士,去年十二月,粟君打算僱我運送五千條魚去觻得縣售賣,事先議定僱傭的工錢是一頭牛和二十七石谷,魚的售賣總價是四十萬錢。當時,粟君已經將一頭八歲黃牛和二十七石谷作為佣金交給了我。可是即將出發時,粟君又對我說,這頭黃牛偏瘦,另有一頭黑牛個頭雖小但壯實一些,兩頭牛價值相當,讓我隨便挑選一頭,於是我帶走了黑牛。

這頭牛本就是粟君預支給我的報酬,並非是從粟君那裡借走的。

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在漢代,官告民也可能敗訴

我到觻得縣賣完魚一算髮現只有三十萬錢,無奈之下便賣掉了黑牛,然後將三十二萬交給了粟君的妻子業,還為業買的肉、谷、麥等物支付了錢。我與業一起回到居延後,粟君以八萬欠款為由扣押了我的一些器物。之前我的兒子欽還為粟君捕魚三個多月一直沒有拿到工錢,我想以兒子的工錢來抵償欠款,按照市場價格來算,

所有這些加到一起已遠遠超過了八萬錢,我已經不欠粟君任何錢款。

以上所訴皆為實情。

三、最後的判決

居延縣長官在收到粟君的起訴後,立即派人進行調查,並找到被告寇恩錄取口供。經過查實,證明寇恩所言屬實,於是判決甲渠候粟君敗訴。但事情並沒有就此完結,粟君對此判決結果不滿意,於是他又跑到居延縣的上一級單位——居延都尉那裡去上訴。居延都尉下令居延縣進行復審,居延縣的複審結果仍是判定粟君誣告,寇恩無罪。

最後粟君因為“政不直”之罪受到處罰,並遭免職。

“政不直”的罪名中所蘊含的不僅是粟君的誣告,也是對作為漢朝官吏的粟君為政不直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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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渠候粟君雖有貪利之心,但他卻沒有仗著自己的權勢上門逼債,同樣也要透過正常的法律程式進行起訴,這就說明了當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司法制度的完備。而寇恩對於官長的誣告也敢於做出積極的迴應,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從側面體現了漢代律法的權威保障。

在這個遠離京師的邊地,官員們並沒有因為“天高皇帝遠”而官官相護,而是嚴格遵循司法和行政程式來辦事,

即便後來承受著上級機關勒令重審的壓力,也依然未改依法辦事的初心。其實我們不能說漢朝的律法精神是超前的,因為我們如今的律法精神,兩千年以來就是一脈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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