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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作者:由 李昌旭律師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9-28

撤銷判決後可以再起訴嗎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問題提出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可再申說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2021年第37次法官會議紀要

【法律問題】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法官會議意見】

再審撤銷原判(包括ー審生效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後,當事人的訴訟恢復至原一審裁判之前的狀態,其訴訟請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羈束,訟爭的民事法律關係仍處於待決狀態,ー審法院應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重新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2

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透過另訴解決的。”據此,由於原判決、裁定被撤銷,審判程式重新開始,當事人依法可以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提交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當事人,適用ー審程式的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的程式並非再審審理程式的延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審裁判。當事人不服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305。

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的性質及審理範圍

問:案件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是否適用普通一審程式?案件的審理範國是否等同於全新的一審案件?

答:

再審發回重審與按照第一審程式的再審不同

。前者即人民法院對該案所作出的所有裁判已被全部撤銷,當事人的訴訟爭端回到原第一審宣判前的狀況,原審當事人的起訴地位恢復,由一審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重新進行審理;後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沒有被撤銷的情形下,對該案件再次審理,當事人的再審請求不能超出原審。有觀點認為,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雖然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但畢競是曾有過生效判決的,根據程式不可逆的基本原理,適用再審之後訴訟程式的都是再審案件;也有觀點認為,發回重審的案件視同全新案件,適用普通一審程式。

我們認為,發回重審案件的定性關係到對於相關程式問題的理解與適用,目前一般認為,基本可參照普通一審程式審理。

對於審理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即將發回重審的案件完全等同於全新的一審案件。但有觀點認為,再審發回重審的後果應當不能重於不發回的再審改判,即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

我們認為,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該允許或一概不允許其增加或變更,都不利於案件的公正處理,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透過另訴解決的”的規定處理。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3、

《吳龍彬

新餘市東亞物資有限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再審案》【(2018)最高法民再440號】

裁判要旨

再審分為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兩個不同階段,再審裁判作出並依法送達生效後,再審審理程式即告終結。

法院對再審後發回重審案件的審理,是在該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銷的情形下進行的,當事人的訴訟糾紛重新回到原一審裁判前的狀況,是一審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重新審理。再審後發回重審已非再審審理程式的延續,發回重審案件已非再審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審裁判,可依法申請再審。

裁判觀點:本院曾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撤銷一、二審裁判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重審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請再審權利的答覆》

2016

)最高法民他

118

,明確:“再審後將案件發回重審作出的生效裁判,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儘管該答覆所涉及的具體問題與本案有所不同,但蘊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審後發回重審已非再審審理程式的延續,發回重審案件已非再審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審裁判。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不可再申說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問:經檢察院抗訴,法院指令再審後,原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新形成一審、二審判決,當事人針對該判決申請再審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再審發回重審後形成的

重審生效判決

,因其系在再審程式中形成的判決,故在性質上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再審判決”

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此項再審申請予以受理,將實質上違反

2012

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院抗訴”的“

3+1

”模式。因此,對此類重審判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的,則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的解釋》第四百零二條“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

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的規定,裁定終結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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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法釋〔2022〕11號)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

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律師寄語

本律師贊成再審撤銷原判(包括生效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之後產生的裁判能再次申請再審。

理由:再審分為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兩個不同階段,再審裁判作出並依法送達生效後,再審審理程式即告終結。法院對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案件的審理,是在該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銷的情形下進行的,當事人的訴訟糾紛重新回到原一審裁判前的狀況,是一審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重新審理。再審後發回重審已非再審審理程式的延續,發回重審案件已非再審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審裁判,可依法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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