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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借條模板來了!轉發收藏~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10-19

請求轉發怎麼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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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難免面臨資金週轉困難、短期大額消費等情況,大多數人可能會選擇向親戚、好友、同事等借款,這種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常見型別。

近年來,因借條書寫不規範或借條約定內容不明確等情況導致借貸雙方權益受損,進而引發的案件越來越多。因此在民間借貸中,書寫規範、內容明確的借條能更好地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張合格的借條怎麼寫?

來看最新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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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條

為購買房產/汽車/裝修/生意/日常消費生活等,今向___借到

人民幣

****元(大寫:****元整),款項已透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收悉,

月利率__%

,借款期限為__個月,於__年__ 月__日

到期時還本付息

(也可約定利息按月或按季度支付)。若借款人逾期未歸還借款,應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

計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自身權益

向借款人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雙方身份證載明的地址(或註明經常居住地)

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本人___作為

一般/連帶責任保證人

對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債務承擔

一般/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為上述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借款人:**(簽字按印)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保證人:**(簽字按印)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注:

1。借條中的“保證人”一定要註明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

2。借條後最好附上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可在“中國貨幣網”官網www。chinamoney。com。cn查詢。

以下是民間借貸中常見的一些問題

供大家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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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後對方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張利息?

答: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問: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後對方沒有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張逾期利息?

答: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問: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

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問:在借條中,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怎麼辦?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

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問:在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還款,借款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問:如果借條中未註明保證人型別,也未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情形,應如何認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的,

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

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問:如果保證人在借條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作為債務的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多長?

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

答:

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問:借條中有約定“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如借款人違約未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約定要求借款人全額承擔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

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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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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