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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顯名股東風險知多少

作者:由 徐新君律師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12-28

顯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商業活動中,隱名股東為了規避相關法律法規對持股主體身份或投資人數的限制等,委託他人持股。殊不知股權代持也是一把雙刃劍,解決了問題,也埋下了隱患。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股權代持協議,只能在協議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以案釋法|顯名股東風險知多少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6)鄂民終1351號案,就是一起因股東出資不足,顯名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12年8月24日,由湖北賢德某公司發起,與熊某平等9人共同出資成立湖北中凱某公司。其中賢德某公司出資2000萬元、持股比例20%。

2013年8月8日,謝某忠與湖北中凱某公司、胡某德、鄭某鋒訂立一份《借款合同》。後謝某忠實際出借955萬元借款,截止到2014年4月8日,湖北中凱某公司向謝某忠還款金額637萬元,尚欠4268666.1元。

法院審理中,湖北賢德某公司舉證證明其僅為湖北中凱某公司20%股權的顯名股東,該登記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為胡某德,湖北中凱某公司全體股東均承諾,湖北賢德某公司對湖北中凱某公司經營及債務不承擔責任。

以案釋法|顯名股東風險知多少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摘錄如下:

賢德某公司系湖北中凱某公司設立時的登記股東,對外產生公示公信效力。賢德某公司二審提交的新證據用以證明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全部股東同意賢德某公司不對中凱小貸公司經營及債務承擔責任。

即便上述事實屬實,賢德某公司亦不能以此對抗公司外部債權人謝某忠,該事實存在與否不影響賢德某公司作為登記的發起人股東就其他股東抽逃出資行為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故本院對賢德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予採信,亦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援。

以案釋法|顯名股東風險知多少

律師評析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其他股東在抽逃出資範圍內為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賢德某公司作為登記的發起人股東就其他股東抽逃出資行為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人民法院雖然認定抽逃出資的是湖北中凱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但湖北賢德某公司的顯名股東身份,並不能對抗其作為公司發起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案釋法|顯名股東風險知多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顯名股東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向隱名股東追償。

但司法實踐中,追償結果卻不盡人意。由於隱名股東沒有履行能力,顯名股東往往因清償責任無法轉嫁而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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