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範圍如何認定
製圖 / 張平原
計程車載客到目的地後,乘客下車開門,一位同向行駛、駕駛電動車的路人被開啟的車門撞傷。路人住院後,次年經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由誰來承擔責任?近日,湖裡法院釋出一起案例。
騎車人因傷致死 司機乘客就擔責產生分歧
2019 年 4 月 6 日清晨 6 時許,計程車司機趙某開車載著乘客李某在殿前一帶停車下客。不料,李某開車門下車時,羅某剛好騎著電動車從旁駛過,因此被開啟的車門撞傷。羅某被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多處骨折,急性大面積腦梗死,住院 227 天后回到四川進行住院治療。2020 年 6 月 15 日,羅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共花費醫療費 46 萬餘元。司機趙某、乘客李某就本次事故羅某死亡的責任承擔問題產生分歧,鬧上法庭。
根據交警開具的《認定書》,趙某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和羅某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在事故中,趙某、李某、羅某的責任比例應分別為 70%、15%、15%。羅某自身存在心血管狀況問題不屬於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雖然其傷後出現急性大面積腦梗死,對損害結果有一定影響,但與損害結果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屬於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司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保險公司和計程車公司負責賠償
羅某家屬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共計 194 萬餘元,由於事故車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僅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羅某家屬 12 萬元,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 100 萬元。趙某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而計程車公司作為趙某的用人單位,對趙某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應賠償羅某家屬在保險理賠範圍之外 27 萬餘元損失。因保險公司已墊付 21 萬餘元,計程車公司已墊付 5 萬元,趙某已墊付 2。7 萬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羅某家屬 88 萬餘元,賠償趙某 2。7 萬元,計程車公司賠償羅某家屬 22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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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如何認定
這起事故責任
交警認為,趙某駕車在臨近交叉路口的路段停車上下客,且未提醒乘客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安全,對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乘客李某在開啟車門時未注意觀察,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對事故的發生也有直接因果關係;羅某駕駛電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對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
【來源:zaker廈門_廈門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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