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易卦

漫談|如果訴訟不請律師,最後陳述環節應說些什麼?

作者:由 佺宜之記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2-05

如何獲取發件人資訊

隨著全面普法的深入,社會法治理念不斷增強,訴訟DIY也並不是一件稀奇的事。雖然“專業的事要交給專業的人做”,但萬事無絕對,基於標的與律師費用價效比、想要體驗訴訟庭審程式等原因,當事人有時會決定自己打官司,或作為原告、或作為被告(當然,極少數時還會以第三人身份)出庭。庭審環節流程,對一般的當事人來說,通常是比較陌生。很多當事人庭前會透過各種渠道做好功課,甚至會觀看同類案件的庭審直播來做到有備無患。有細心的人會發現,在有代理律師出庭的庭審中,法官要求各方最後陳述時,代理律師往往只會簡單的一句“請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請依法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即了事。那麼,這種回覆是庭審的既定格式麼?如果不請律師,最後陳述環節我們應該說些什麼呢?

漫談|如果訴訟不請律師,最後陳述環節應說些什麼?

<代理律師不過多陳述的原因>

作為執業律師,首先要為行業做個辯白。代理律師最後陳述相對簡單的原因,一般有如下考慮:

1、作為專業人士,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甚至庭前準備環節,就已經將涉案重要事實和對證據的意見充分進行了表達。案件爭議焦點,一般前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就已經進行了查明。如果有必要或法院要求,律師多會在庭後重新整理思路,提交書面代理意見,再次簡明扼要的闡述觀點。所以,庭審中最後陳述環節,在代理律師眼中顯得有些“雞肋”,大多情況下沒有過多闡述。

2、在合議庭、對方代理人都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情況下,在最後陳述環節反覆闡述已經強調過的事實和法律,實無必要,反而容易引起“浪費時間”反感。所以,在大多數時候,代理律師認為觀點已經表達充分了,則不願意過多陳述。

當然,在特殊時候(比如庭審過程中雙方對立非常嚴重,事實焦點、法律適用等仍然存在較大爭議),代理律師就不會吝嗇口水做詳細地陳述,以追求更好的庭審效果,這也不稀奇。

<自行訴訟的當事人有必要做詳細的最後陳述麼?>

對於自行出庭的當事人來說,仿照前述做法——簡單表示請支援/駁回訴求,其實並無不妥。面對非法律專業、訴訟經驗的當事人,法官在庭審過程中也會適當指引其完成法庭調查、辯論等工作。通常,法官會在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情況已經瞭解得足夠清楚時,才會終結程式,進入最後陳述環節。所以,如果此時確實不知還應當說些什麼,也不妨沉默是金。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正是因為自行參與庭審活動的當事人沒有專業背景和既往經驗,所以法庭對其也會相對包容,不會過度苛求“言必有物”還“面面俱到”。當事人也不妨利用這一優勢,最後陳述環節“多聊兩句”,也不枉親身經歷一次庭審現場。

<最後陳述時要說些什麼>

那麼,畢竟都到了最後陳述環節,當然不適宜再像調查環節一樣長篇大論,也不宜再像辯論環節一樣唇槍舌劍,而應當注意提綱挈領,有的放矢地作最後總結。筆者認為,對於自行參與庭審的當事人來說,最後陳述階段,如果選擇了“多說兩句”,那在內容上可以有傾向性地選擇以下方面:

1、補充闡述此前未涉及到的重要事實。很多第一次親身經歷庭審的當事人,順水推舟地走完了庭審大半流程,辯論環節已經終結後,才發現自己還有重要事實和觀點沒有找到機會向法庭陳述。此時,在最後陳述階段就應當及時補救,如果所述情況比較重要,法庭還會重新予以調查。這是最後陳述階段首先應考慮的表述內容。

2、如果沒有第1點的情況,當事人在最後陳述環節可以重點強調一下案涉事實中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例如,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為原告,說明一下借款事實的發生,借款合意的達成,對方逾期欠款的情況等等;而作為被告,則可以著重請法庭注意,借款利率是否合理,是否足額出借,是否有過歸還等問題。又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起訴支付貨款的一方,可以重點強調已經完全履行交貨義務且付款期限屆滿等;而相對方,則可以強調貨物質量問題、是否存在其他未結清業務等。

3、此外,最後陳述時也可以根據對方陳述作出相應迴應,即認為對方陳述中有與客觀事實情況不符的部分,可以在自己表述時及時指出並更正準確事實。但需注意,既然已經是最後陳述了,無需對有爭議的事實部分重複辯論,僅需表露己方觀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