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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手記】建設工程合同關係分析

作者:由 秋水長天居士的小窩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1-01

涵攝是什麼意思

【律師手記】建設工程合同關係分析

第一部分

民事案件分析的方法包括

法律關係分析法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兩種。法律關係分析法,

是指透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係,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在此基礎上透過三段論的適用以準確適用法律,得出妥當的結論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又稱為歸入法、涵攝法,

是指透過尋求請求權基礎,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從而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援的一種案件分析方法

。對於這兩種方法,前者有利於對整個案件的進行“覆盤”考慮,按照時間順序注意考察所涉法律關係的“歷史方法”是確保全面無遺漏的有效途徑。而後者則直擊案件的爭議焦點,更具有針對性,簡潔性。而且在本次九民會議紀要中也明確提出民商事審判的理念之一就是要求法官樹立

請求權基礎思維

“主張何種權利”是一個請求權基礎檢索的過程,王澤鑑先生認為檢索順序應該是:

契約上請求權,無權代理等類似契約關係上請求權,無因管理上請求權,物權關係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

。王澤鑑先生之所以主張按照這樣的順序檢索,是因為在檢討某項特定請求權基礎時,會出現以另一個請求權作為前提或者基礎的問題,這種情況下,作為前提條件的請求權基礎還需要再檢索一次。為了避免這種重複,才這樣安排。

因而,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其屬於合同糾紛,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合同上的請求權,例如支付工程價款,交付竣工資料,履行保密義務等;其次,還有部分案件的請求權來自於無權代理、無因管理等準契約關係的請求權;最後,就是涉及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之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等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其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涉及的的是一個“

合同群

”,因而,查明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首要工作。我們在建設工程案件的案由概覽裡面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及的合同關係已進行過梳理,在此就不予贅述。在這裡特別需要指出的還有一類糾紛就是

掛靠人在被掛靠人與發包人怠於結算時代位提起對發包人訴訟的糾紛,以及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人與建設方之間的糾紛

在合同糾紛中,需要以堅守合同相對性為原則,突破合同相對行為例外。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基本上遵從合同相對性原則,訴訟主體具有封閉性。但也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幾種例外的情形:

其一,

案外人單方承諾

,例如某公司自願為發包人支付工程提供擔保;

其二,

實際施工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提起的對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無效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合同相對人的訴訟,仍未突破合同相對性。但是該條的第2款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則顯然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構成例外

其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部分

是否存在合同關係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靜態審查的要點。尤其是當被告明確提出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對合同履行行為全部否認時,有必要完整審查雙方是否確切存在合同關係。作為律師,要對建設工程共同糾紛案件作出判斷,合同關係是否存在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而且這還涉及舉證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1條,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主張法律關係變動,主張人要對法律關係存在、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而,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對此要慎之又慎。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

原告舉證雙方之間存在書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證據,則基本上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合同關係

。書面合同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履行的證據則包括

技術聯絡單、簽證單、驗收材料、結算檔案、進度款支付證據

等。

第二,

原告舉證雙方之間存在書面合同或中標通知書,但缺乏有關合同實際履行的證據,則雙方不一定存在合同關係

。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務合同、有償合同,承包人負有先履行合同之義務,只有履行了相應的施工義務,才能獲取對價給付,即相應的工程款。

第三,

原告未能舉證提供書面的合同,雖然原告提供了相應履行施工證據,雙方也不一定存在合同關係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實務中,代為施工、搶工期、肢解發包、違法分包等各種各樣的情形層出不窮。

書面合同首先是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合同關係的直接證據、初步證據、有效證據,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則需要證明涉案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是由其進行施工。舉證責任只有在其能夠證明其主張的情況才會發生轉移。在這本書中,對於無書面合同的案件,各方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其一,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如何確定原告實際施工;如何確定原告施工範圍;如何確定原告施工完成併合格;原告施工的工程價款幾何。

其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總包、發包人)如何解釋原告在其工地內施工

其三,由原告和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誰讓原告來施工;有無印證的其他證據(結算書、聯絡單、簽證單、付款記錄、通話錄音)

第四部分

有權代表情形下的合同相對人

。有權代表指的是代表人因職務行為或者經被代表人授權,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其法律後果一般由代表人承擔。原告在起訴時需要明確,而非“眉毛鬍子一把抓”,起訴的主體的越多越好。

表見代理情形下的合同相對人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但法律擬製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有效的法律後果。不得要求代理人同時承擔責任。

掛靠情形下的合同相對人

當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對方即使清楚其掛靠在被掛靠人處經營,合同相對人也應當認定為掛靠人,這裡實際是主客觀一致的情況。當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行事對方也確有理由相信掛靠人代表被掛靠人,則合同的相對人應為被掛靠人

。奉行的還是

客觀交易第三人標準

。所以,合同關係,合同相對人本身建立在

自我認識

的基礎上,以尊重

意思自治

為原則。

指定分包情形下的合同相對人

指定分包(甲方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指令將承包工程中的某些專業部分交由發包人選擇或指定的分包人來完成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

由總承包人與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並由總承包人對指定分包工程進行施工管理

。第二,

分包合同仍由總承包人與指定的分包人簽訂,但在實際施工中,該分包工程的管理、付款、結算均由發包人進行

。第三,

發包人未經總承包人同意,直接將某項工程分包給分包人,並直接簽訂合同,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