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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拿到690萬拆遷款,卻被判入獄5年

作者:由 叨叨說法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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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歲的老王和老伴住在濰坊坊子區鳳凰街道,2005年,兩人在村裡自建了兩層磚混結構房面積420平米,還建有3間平房,面積120平米,2000年左右,老王夫婦還建了一個養豬場,佔地好幾畝,後來豬價走低,養豬場就閒置了。

2008年村裡搞城中村改造,老王家的養豬場被拆遷,收到了50萬的拆遷補償,2012年,村子搞改造,老王家的房子位於規劃的別墅區,因為與開發商協商不順利,老兩口不同意拆遷,老王家的房子一直沒有拆。

後來為了拆遷整體的經濟效益,經過街道人作為中間人的反覆交涉,2018年開發商和居委會決定給老王一家4套安置房,一共440平米,4個地下室和2個車庫,另外還有690萬的補償,老王一家同意了這個方案,錢和房子給了,老王的家就被拆了。

沒想到3年後,開發商報警稱老王敲詐勒索,並稱老王夫婦阻礙施工,支付690萬賠償是被迫的。5月18號,老王夫婦被逮捕,之後被公訴,檢方建議判處王亮雲夫妻有期徒刑8年。一審法院判決老王夫婦犯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五年,退還開發商所有資金。

(來源:大風新聞)

老夫妻拿到690萬拆遷款,卻被判入獄5年

很多人表示這個案子讓人確實有些看不懂。也就是說在這一商業拆遷和談判中,老夫妻的房子是白拆遷並無償給了開發商,自己還要去坐牢?開發商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動和老王夫婦達成拆遷協議,怎麼就成了尋釁滋事罪了呢?

@叨叨說法

老夫妻拿到690萬拆遷款,卻被判入獄5年

首先一個問題:究竟什麼是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其次,案涉當事人所謂的“敲詐勒索”行為都是在拆遷補償協議簽訂之前,既案涉房屋補償問題未解決,案涉房屋所在村落工程建設已經開始了。那麼工程建設是否影響了當事人的居住,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如果造成了嚴重影響,而當地相關部門沒有解決,那麼當事人所作所為便是維權行為,只是方式措施不當,但是也屬於民事爭議處理的範圍,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最後,應當正確區分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手段行為,指的是被拆遷方阻礙拆遷的行為;目的行為,指的是透過阻礙拆遷來獲取補償款的行為。房屋拆遷涉及到的利益必不用我說,而且在利益博弈中,拆遷方是強勢方,被拆遷方是弱勢方。因此在雙方利益博弈的過程中,被拆遷方使用一些手段以博取更高的利益也在情理之中,不宜作為敲詐勒索罪或者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

老夫妻拿到690萬拆遷款,卻被判入獄5年

面對拆遷,每個人都希望能得到最大的利益,畢竟住了幾十年的家沒了,索賠很正常,老王夫婦得到69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他們對於開發商,沒有任何強制性,也沒有任何對開發商的威脅和無理取鬧,何來尋釁滋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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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款##尋釁滋事#,拿到拆遷補償怎麼就變成尋釁滋事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