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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私房錢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作者:由 斌哥講保險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27

動遷後再結婚能有補償嗎

案例1。

「今日分享」私房錢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張三與李四戀愛一年多,準備談婚論嫁。李四

父母見張三家境優渥,便向張三索要88。8萬元彩

禮費。張三很氣憤,當場就要和李四分手。索要

天價彩禮違法嗎?

違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規定,禁止包

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

借婚姻索取財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

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

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

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案例2.

「今日分享」私房錢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彩禮問題解決後,張三和李四登記結婚。婚後,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李四辭職在家,並且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後來,夫妻倆感情破裂鬧離婚,李四要求家務勞動補償。張三拒絕道:“錢是我辛苦賺的,已經分了你一半,你就每天干點家務,還好意思要補償?不給!”李四的請求合法嗎?

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案例3。

「今日分享」私房錢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張三和李四準備離婚,李四得知張三在婚姻

存續期間存了三萬多元“私房錢”,都是張三炒

股的收益。李四認為這筆錢屬於共同財產,要求

分割。李四的要求合法嗎?

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

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

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案例4.

「今日分享」私房錢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在與李四準備離婚期間,張三提出,李四婚前購置並登記在李四名下的某小區的房產,婚後一直由雙方共同還貸,李四應補償共同還貸的一半給張三。張三的要求合法嗎?

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

一方進行補償。

案例5。

「今日分享」私房錢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張三與李四離婚後,

一日,王五來找李四稱:

“此前張三從我這借了10萬元,現在我聯絡不上

他,這筆錢你來還吧。”李四鬱悶地說:“錢是

張三借的,我並不知情,我們已經離婚了,你找

他還吧。”“李四有義務還錢嗎?

視借款用途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規

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

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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