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後再結婚能有補償嗎
案例1。
張三與李四戀愛一年多,準備談婚論嫁。李四
父母見張三家境優渥,便向張三索要88。8萬元彩
禮費。張三很氣憤,當場就要和李四分手。索要
天價彩禮違法嗎?
違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規定,禁止包
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
借婚姻索取財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
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
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
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案例2.
彩禮問題解決後,張三和李四登記結婚。婚後,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李四辭職在家,並且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後來,夫妻倆感情破裂鬧離婚,李四要求家務勞動補償。張三拒絕道:“錢是我辛苦賺的,已經分了你一半,你就每天干點家務,還好意思要補償?不給!”李四的請求合法嗎?
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案例3。
張三和李四準備離婚,李四得知張三在婚姻
存續期間存了三萬多元“私房錢”,都是張三炒
股的收益。李四認為這筆錢屬於共同財產,要求
分割。李四的要求合法嗎?
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
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
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案例4.
在與李四準備離婚期間,張三提出,李四婚前購置並登記在李四名下的某小區的房產,婚後一直由雙方共同還貸,李四應補償共同還貸的一半給張三。張三的要求合法嗎?
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
一方進行補償。
案例5。
張三與李四離婚後,
一日,王五來找李四稱:
“此前張三從我這借了10萬元,現在我聯絡不上
他,這筆錢你來還吧。”李四鬱悶地說:“錢是
張三借的,我並不知情,我們已經離婚了,你找
他還吧。”“李四有義務還錢嗎?
視借款用途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規
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
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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