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收藏

幹部讓親友代持36套房,房屋產權究竟如何確定?丨職務違法犯罪中的民法“點”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4-21

如何隱藏名下房產

幹部讓親友代持36套房,房屋產權究竟如何確定?丨職務違法犯罪中的民法“點”

最近,“正廳級官員坐擁36套房卻謊稱無房”的新聞受到社會關注。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文民,用3700萬元購買了36套房,分佈於海南、珠海、青島、威海、包頭、澳大利亞等地,但這些房產無一在其名下,均是親屬或朋友代持。文民曾對外稱自己沒有房產,租房子住。

現實中查處的不少違紀違法黨員幹部,都有類似的房產代持情況。他們用非法所得購買房產,或者透過受賄獲得房產,然後登記在親友名下,以此來逃避監督。這裡就涉及一個民法上的問題:房產由他人代持,究竟誰是房產所有人?

關於不動產的物權歸屬,《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房屋產權歸屬以登記簿上的名字為準。由此一些黨員幹部以為,只要把房產登記在親友名下,他們自己就不是房產所有人,就不用作為個人財產向組織申報,日後這些房產也無法作為認定受賄罪的證據。

事實並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援。”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國審判業務專家黃湧解釋,當出現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時,法院按照真實權利狀態來確認物權。房子的真實權利狀態,可以根據出資情況、雙方之間的代持協議等來確定,其中代持協議最為重要。如果沒有代持協議,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材料比如被告人的供述、行賄人以及代持人的證言等,均可以作為確認房屋真實權利狀態的證據。

所以,如果房產是由某黨員幹部出資,可以證明和代持人之間有書面或口頭的代持約定,該黨員幹部就難逃干係。

在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常見的“代持”還包括股權代持。

一些黨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收受非上市公司乾股,為了不讓組織發現,就讓親友代持股份。比如廣西大新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趙冠海就是一個玩代持的“高手”,他與別人合夥開小額信貸公司,讓自己老婆出面,以當地某些著名企業家的名義開辦。還有浙江省紹興市政協原副主席陳建設,一心想辦企業,面對商人送上門的鉅額股份,他決定讓女兒代持,等辦好退休手續後,再轉到自己名下。

找別人代持股份,自己真的就可以“置身事外”嗎?

這涉及我國《公司法》“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的概念。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替黨員幹部代持股份的親友,通常是在股東名冊及工商檔案上登記的“名義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找人代持股份的黨員幹部雖然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卻可以依據和“名義股東”之間的書面或口頭協議成為股權的所有人,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和利益,就是幕後的“隱名股東”。

黃湧表示,可以透過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書面或口頭協議,確認誰是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給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和受賄罪的認定提供重要證據。

代持,是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時常遇到的一個難點。

文民案的辦案人員就介紹,後期文民對於買房投資幾乎陷入狂熱,身邊實在找不到可以代持的人,他就索性交給了一位相識的售樓人員。像連襟、小姨子這些親屬代持房產,查起來還相對容易,像售樓人員這種沒什麼關聯的人,的確很難發現。

大新縣趙冠海案的辦案人員也反覆提到,趙冠海非常擅長用“代持”的手段來隱藏財產,他多年來受賄的土地、房產、乾股,都是登記在別人名下,辦案人員下了很大功夫才挖出線索,這其中,證人證言起到了很大作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室工作人員曾表示,實際調查中,遇到最難認定的情形,往往是缺少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控制房屋的客觀方面證據,或者說其實際控制房屋的客觀方面證據證明力不夠強,從而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比如收受的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國家工作人員未取得房屋鑰匙,因害怕調查也未敢實際居住,只是約定等退休以後再實際居住等。對此類情況查證,就要特別注重從言詞證據中深挖細節,相互印證的細節會讓認定問題更具說服力,比如房屋代持人證實請託人讓其代持房屋的證言,房產銷售人員證實國家工作人員或其家屬到售樓處看房選房的證言,物業管理人員證實國家工作人員或其家屬進房檢視的證言等。由於客觀證據不夠充分,相關人員的供述或證言就要做到細節一致,具有充分的說服力,按照《監察法》規定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從而依法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張琰)

原標題:《幹部讓親友代持36套房,房屋產權究竟如何確定?丨職務違法犯罪中的民法“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