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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臺,3個“新權益”業主需知曉

作者:由 房地產新談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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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看來,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本應該是一個共贏的關係。業主們平時工作忙,物業公司可以提供自己的服務賺取物業費,讓業主們生活非常方便。一個提供服務賺取,一個享受服務支出物業費,怎麼看都是共贏模式,但是現實生活中並不是這樣的。現在物業公司的名聲在社會中並不好,甚至物業公司已經有隱隱站在業主對立面的趨勢。是什麼原因造成了物業和業主之間緊張的關係呢?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其實就是很多物業公司定位錯了自己的角色。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只是為業主服務的,服務好業主,讓業主生活舒適方便才是物業公司的本職工作。但是現在很多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卻將自己當成了小區的主人或者領導,將業主當成自己的賺錢的工具或者下屬。物業公司在這種錯誤的定位下,自然不會真心實意地為業主服務,服務態度和服務水平也會越來越差。

對於目前業主和物業之間,很明顯業主是弱勢的一方,不然也不存在有那麼多業主抱怨物業公司的情況,同樣不會存在很多物業公司服務態度差的問題了。要知道,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物業公司只是業主們請來服務他們的。而現在很多物業公司反客為主的定位,正是造成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矛盾的根源。

新規出臺,3個“新權益”業主需知曉

不少物業服務水平低、服務質量差的公司,面對採訪總是抱怨業主不交物業費,推卸責任。其實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如果物業服務水平好的話,絕大部分業主都會按時繳納物業費,這是因為大部分業主都希望小區有一個服務水平好的物業公司。就比如在購買新房的時候,在同一個區域的兩個樓盤,配備一個好的物業公司的樓盤能夠比配備普通物業的樓盤價格高上一兩千,在大城市可能會更多,一套房子下來就是十幾二十萬。可以看出,業主們為了追求好的物業服務,是願意為好的物業服務買單的。因此,只要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好,絕大部分業主都願意繳納物業費。可能確實會有少數業主拖欠物業費,但是物業公司也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要物業費,而不是採取不讓業主進小區、斷水斷電等極端措施,物業公司沒有權利阻止業主回自己的家。

但是由於現在有很多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和對業主的服務態度差,甚至一些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和“流氓”一般無二,導致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們對物業行業印象很差,很多人更是開始呼籲全面取消物業。可以看出,現如今的物業行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一直持續下去的話,物業公司可能真的會被全面取消。其實,取消物業公司是一個雙輸的局面,因為現在很多人工作繁忙,物業公司好的服務水平可以讓他們的生活更加方便。一旦物業被全面取消,以後小區的居住環境會越來越差,很多小區也沒有自治能力。所以,根據目前的情況,全面取消物業不切合實際,就算有物業公司的替代品,可能以後還會出現同樣的問題。

新規出臺,3個“新權益”業主需知曉

所以,在正式出臺的《民法典》中,出臺了不少針對目前物業行業存在的問題的物業新規。透過這些新規可以看出,根本就不用取消物業,只要物業的相關規定越來越完善,就可以讓物業公司也業主實現雙贏的局面,只是物業公司以後需要做好本職工作了,那些“花花繞繞”不能再有了。在最新的《民法典》中,物業新規賦予了業主們最新的3個權益,業主們最好了解清楚:

一,業主們有權更換物業公司,以後物業服務水平差的話,就可以直接換掉

在過去,雖然業主們也可以更換物業,但是由於沒有相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業主們更換物業公司非常麻煩,不僅流程繁瑣,就是最後所有東西和手續都辦好了,物業公司也可以賴著不走。所以,在過去,很多業主們不到萬不得已都不願意選擇更換物業。但是現如今不同了,在《民法典》第278條、第284條明確規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此項為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有2/3的業主共同參與表決,且同意的人數超過50%才可以取消。

可以看出,以後業主們就有權利更換物業了,這是法律賦予業主們的權利。並且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投票,投票超過50%同意就可以更換物業。這個要求並不難,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真的很差的話,基本上都會透過更換物業的投票。所以,如果以後那些服務水平差的物業公司還是用過去的服務態度去服務業主的話,隨著《民法典》越來越普及,他們被業主們辭退的機率將會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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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業公司需要定期公開物業費明細以及物業費支出明細

在過去,很多業主之所以拒絕繳納物業費,其原因就是業主質疑物業費收取不合理。確實,很多小區物業費收得不少,但是小區基礎配套設施還是一樣破破爛爛,收取的物業費也不知道到底花到了哪裡。甚至還有個別物業公司存在亂收費現象,這樣很多業主白白交了很多物業費。但是以後這種情況就會越來越少了,因為根據《民法典》943條規定:

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可以看出,以後物業公司的任何收取明細和支出明細都要向全體業主公示。這樣業主們就可以一目瞭然地知道自己交的都是什麼費用,這些費用都到底幹嘛了,業主們也可以根據物業費的用途來監督物業的服務水平。

新規出臺,3個“新權益”業主需知曉

三,小區公共區域經營獲得的收益,在扣除成本之後歸全體業主所有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小區公共區域的經營收益都是一筆糊塗賬,很多小區的物業合同裡都備註這筆收益由物業公司用來支配使用。但是對於這筆收益到底用到了哪裡,大部分業主都不知道。其實這筆收益就會歸全體業主所有,畢竟小區就是業主的。現如今,在最新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小區公共區域的經營收益,在扣除成本之後歸全體業主所有。

在《民法典》第934條中規定,公共區域的經營所得收益也需要定期向全體業主公示。其實一個小區停車位、廣告位及其他公共區域的出租收益是一大筆錢,每年小區都有一筆不菲的收益。這筆公共收益以後可以優先補充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居民的居住成本。小區有了充足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公司也可以將小區的基礎配套設施維修和修繕得更好。

新規出臺,3個“新權益”業主需知曉

透過以上3個新權益,大家可以看出,《民法典》的物業新規對物業公司的限制越來越多,賦予業主們的權利越來越大。對於以上3個新權益,業主們需要提前瞭解清楚。如果以後再碰到服務水平差和亂收費的物業公司,業主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民法典》也保護物業公司的權益,如果物業公司服務水平好,業主們在享受了服務之後,一定要按時繳納物業費,否則物業公司也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