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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災事故案件辦案小結

作者:由 程川東律師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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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災事故案件辦案小結

一起火災事故案件辦案小結

委託人:任某

案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受理法院:滑縣人民法院

案號:(

2019)豫0526民初6623號

一、案情簡介:

1、案件事實:2017年1月5日5時8分,滑縣公安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位於滑縣XXX鎮商品街供銷社商場發生火災,滑具中隊迅速出動到場撲救,火災造成永新傢俱城、壽衣店、採培瑞典當行、XXXXXX商鋪過火燒損,過火面積約600平才米,無人員傷亡,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為4938元201714月7日,滑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滑公消火認字(2017)第07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該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如下:該起火實起火時間為2017年1月5日2時許,起火部位位於XXXXXX等店內,起火點為XXXXXX店中部靠北的移動插板處,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擊引起火災的可能,可以排除人為縱火引發火災的可能,可以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XXXXXXX店內中部靠北的移動插板電源線發生電熱故障引發火災的丁能。

滑縣公安消防大隊委託滑縣正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XXX供銷社火災中被燒物品進行價格評估,2017年3月15日,滑縣正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滑正評201)第9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認定原告張某財產損失額為64080。8元。發生火災當天被告供銷社值班人員為採紅凱。

2、案件審理經過:張某起訴後滑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526民初8257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任某不服該判決,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豫05民終710號民事裁定,以本案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未經依法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為由,發回重審,滑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做出本案(2019)豫0526民初66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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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過程:

2019年2月27日當事人進行相諮詢,諮詢後即委託我所辦理該案件,我所收案後即指派本律師為代理人進行該案件的辦理,當事人委託時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526民初825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做出,且已經提交上訴狀,正在等待(2019)豫05民終710號案件開庭,本律師透過閱卷發現(2018)豫0526民初8257號案件程式嚴重違法,遂在(2019)豫05民終710號案件開庭時向二審法院提出補充上訴意見,庭後二審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觀點,發回重審,然後就形成了本案即(2019)豫0526民初6623號案件,在本案中律師認真分案情,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透過努力,達到了相對理想的結果,最大限度維護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辦理結果

原(

2018)豫0526民初82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任某承擔80%的責任;

本案判決結果:

確定原告

張某

因火災導致財產損失的數額為

64080。80元。此損失由被告

任某

承擔

25632。32元(64080。80*40%),由被告

XXX

供銷社承擔

38448。48元(64080。80*6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任某

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賠償原告

張某

損失

26632。32元;

二、被告滑縣

XXX

供銷社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賠償原告

張某

損失

38448。48元。

四、經驗總結

1、認真閱卷,從證據材料尋找案件的突破口。

2、認真書寫代理詞,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充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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