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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讓離婚變得困難,那律師說可以“包離”,是真是假?

作者:由 大飛說法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2-07

離婚有包離的嗎

前段時間,小編寫了一篇關於離婚的文章,提到了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後來陸陸續續也有人諮詢小編離婚的事宜,很多人感慨,離婚冷靜期的實施讓離婚變得難上加難,而且即使離婚冷靜期過了之後,另一半如果不配合一起辦理離婚,還是離不掉,訴訟離婚的話,由於沒有重婚、跟第三人同居、家暴或者賭博、吸毒、雙方分居兩年等情形,法官大機率也不會判離,難道這婚還離不掉了?

離婚冷靜期讓離婚變得困難,那律師說可以“包離”,是真是假?

不可否認,在民法典實施以前,協議離婚是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民法典實施以後,協議離婚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階段。即雙方協議離婚的,首先應當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共同持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民政部門受理以後會發給一個回執單(不受理的的話會發給一個不予受理的告知書),自受理以後30日內,為離婚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反悔的,都可以單獨去民政部門撤回申請,離婚冷靜期滿後的30日內,雙方應持相關離婚材料,共同到民政部門申請發放離婚證,民政部門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將予以登記離婚併發放離婚證,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離婚冷靜期滿後超過30日雙方沒有去申請發放離婚證的,需要另行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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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協議離婚的整個程式走下來,順利的話,還需要30多天。不順利的話,比如一方不配合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或者冷靜期內一方反悔撤回申請,或者冷靜期過後一方不配合去申請發放離婚證,這都會使得離婚遙遙無期。那有些心急的人就去諮詢律師,有些律師說可以提供“包離”的服務,那麼真的可以如此嗎?

離婚冷靜期讓離婚變得困難,那律師說可以“包離”,是真是假?

從法律上來說,《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裡面從沒有提到“包離”這種法律服務,這只是部分律師的通俗說法,一些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離婚諮詢的時候,瞭解到對方存在法定的應當判離的情節,為了能促成委託,所以告訴不懂法的當事人可以“包離”,甚至藉此來多收律師費。

其實這種情況下,即使不請律師,當事人自己找稍微懂法朋友寫一個離婚訴狀,整理一下對方存在重婚、家暴、賭博、吸毒的證據以及其他的訴訟材料,自行去法院起訴,由於存在法定的應當判離的情形,法院大機率也是判離的。還有一種所謂的“包離”是指,在不存在重婚、跟第三人同居、家暴或者賭博、吸毒、雙方分居兩年等情形的時候,希望離婚的一方先委託律師提起一次離婚訴訟,如果法院不判離,就讓委託人與對方分居,分居滿一年之後,委託同一名律師再次起訴離婚,(注:按照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些律師就將這兩次代理當事人起訴離婚的過程稱作“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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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實,這種“包離”的做法存在法律風險,根據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雖然當事人有法定應當判離的情形,法院判離是大機率事件,但是這也是建立在相關證據合法且充足的前提下,任何訴訟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律師在接受委託時應當充分告知當事人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不能一昧地為促成委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承諾辦案結果,這是違反相關規定的,長此以往也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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