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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化州:“閨蜜”強出頭致3人輕微傷 犯尋釁滋事罪獲刑

作者:由 番茄專欄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04-14

尋釁滋事打人輕微傷會判刑嗎

廣東化州:“閨蜜”強出頭致3人輕微傷 犯尋釁滋事罪獲刑

網路配圖

聽朋友黃某某說被張某某欺負,為了給“閨蜜”出氣,“00後”少女李某某二話不說,叫來朋友“王某瑞”(身份不明)糾集社會人員教訓張某某,致3人輕微傷。近日,化州法院對案件兩主犯李某某、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件回放

今年1月1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化州市某酒吧喝完酒後準備回家,出到酒吧門口時遇到黃某某、張某、顏某某。黃某某告訴李某某,她曾被站在酒吧門口的張某某欺負,李某某隨即叫同在酒吧喝酒的朋友“王某瑞”糾集社會人員來幫黃某某出氣,“王某瑞”表示同意。

過了一會,“王某瑞”糾集的人員駕駛一輛白色豐田無牌小轎車來到了酒吧門口,5名戴著口罩的男子從車上下來,衝向張某某的男朋友邱某並對其實施毆打。因邱某反抗,其中兩名男子從車的後備箱取出兩根棒球棍,持棍毆打邱某。此時從酒吧出來的勞某某上前阻攔也被毆打。因黃某某認為此事與勞某某無關,便阻攔那幾名男子毆打勞某某。後5名男子駕駛小轎車逃離了現場。隨後,黃某某走向張某某,與張某某相互拉扯鬥毆。李某某、張某、顏某某見狀也上前對張某某的頭部、面部等部位進行拳打腳踢。

經化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某、邱某、勞某某3人的傷情均為輕微傷。經查,被告人李某某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某與共同犯罪人顏某某、黃某某透過家屬於3月31日賠償經濟損失25000元給被害人張某某、邱某、勞某某。3名被害人出具刑事諒解書對李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化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黃某某、顏某某、張某無視國家法律,無事生非,結夥隨意毆打他人,致3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某引發矛盾並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李某某糾集人員並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起主要作用,屬主犯,均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顏某某、張某跟風作案參與毆打,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對顏某某、張某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某、黃某某、顏某某、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顏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中的“00後”花季少女李某某為“閨蜜”強出頭致3人輕微傷,害人害己,不但需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還將自己及閨蜜、朋友都送進了監獄,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令人惋惜。承辦法官告誡廣大少男少女,交友需謹慎,應理性處理與“兄弟”“閨蜜”之間的關係。幫助朋友、“閨蜜”,法律規定是底線,不要一時頭腦發熱或出於義氣跟風作案,而使自己遭受牢獄之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