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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陽:交房未拿房,物業費該由誰承擔?

作者:由 名城鎮江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2-16

交房不接房要交物業費嗎

近日,市民劉女士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她在繳納2021年物業費的時候被告知需要補齊2018年和2019年的物業費用,“那時我還沒拿房,也沒入住,怎麼就要交物業費了呢?”

丹陽:交房未拿房,物業費該由誰承擔?

劉女士告訴記者,她在華南片區買了一套房屋,根據簽訂的購房合同,房屋應該於2017年完成交付,但由於到期時房屋還未達到交付標準,所以交房時間被延遲,“2017年的時候我還特意到小區裡看了一下,房屋的框架基本已經搭建完成,但是其他部分還未建設到位。”交房一事被延遲後,其間房地產公司人員並未通知後續的交付時間。直至2020年5月,劉女士瞭解到小區房屋早已交付,“按照交付流程,我辦理了相關手續,還前往物業公司繳納了2020年的物業費用,大概1500元。”

今年3月份,劉女士至物業服務處繳納新一年的物業費用,卻被工作人員告知需要補齊自2018年9月份起的2018、2019年度的物業費。對此,劉女士十分不解,“我是2020年5月份才拿房的,為什麼2018年和2019年的物業費還要交,我壓根沒有享受到任何的物業服務,這太不合理了。”

對於劉女士的質疑,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迴應,根據相關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是從交房之日起開始計算的,與業主實際拿房時間無關,他們這一收費完全是合法合規的。至於劉女士反映的一直未知曉何時可以交房的問題,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通知了房主,不少業主都是在2018年9月份來辦理交房手續的。最終,雙方經溝通協商,自2018年9月起的2018、2019年度的物業費,物業公司按照空置房的標準讓劉女士按照7折繳納。

走訪中,記者瞭解到,有過類似劉女士經歷以及疑問的市民不在少數。市民段先生也曾因物業費計算的起始時間與小區物業產生了糾紛。由於在外地工作,段先生一直未能有時間至小區辦理交房手續。等到過了購房合同規定的交房日期約大半年,他才有時間前往小區物業處拿鑰匙,此時物業人員要求其補齊這大半年的物業費。“買東西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還沒拿到‘貨’,也沒享受到‘貨’,為何卻要多付錢,不該從‘貨’拿到手才開始付錢嗎?”本著這樣的想法,段先生與物業人員有了分歧,甚至雙方還發生了爭執。

那麼,未拿房就不繳納物業費,這一觀點是否合理?江蘇萬善律師事務所律師眭花琴告訴記者,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繳納。“由此可以看出,物業合同中約定在開發商交房時便開始計算物業費,那麼業主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繳納相應的物業費。”她解釋,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而推遲交房,那麼在實際交房之前,物業服務費用還是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但若開發商已經向業主通知了交房時間,業主因個人原因未能如期辦理交房手續,由此帶來的物業服務費應由其個人承擔。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由於開發商方面存在問題,推遲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且之後一直沒有以任何形式通知業主入住,在這種情形下,物業費也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因此,在實踐中,若產生物業費用計算起始日糾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已向業主傳達交房資訊的相關證明。(記者 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