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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夏商周不是奴隸社會?五條理由給你說清楚

作者:由 琳之說史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2-28

上古公社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說夏商周不是奴隸社會?五條理由給你說清楚

談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得弄明白,什麼是奴隸社會。斯大林在《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一書中給奴隸社會下的定義是:“在奴隸制度下, 生產關係的基礎是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和佔有生產工作者,這生產工作者便是奴隸主所能當做牲畜來買賣屠殺的奴隸。”

在這個定義中,有四個關節點需要注意,第一,生產關係的基礎是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和佔有生產工作者;第二,奴隸主可以隨便買賣和屠殺奴隸,也就是說,奴隸是依附於奴隸主而存在的,像牲畜一樣,沒有人身自由;第三,既然奴隸可以隨便買賣,這就意味著奴隸社會存在的基礎是商品經濟。根據馬克思階級鬥爭理論,由此還可以引申出第四個關節點,那就是,奴隸社會中,奴隸主和奴隸是這個社會中的兩大階級,二者的矛盾是這個社會中的主要矛盾,並由此推動著整個社會向前發展。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夏商周三代社會定性為奴隸社會,但事實上,夏商周三代社會的情況與斯大林這一關於奴隸社會的定義全然不符。

首先,夏商周三代社會雖然存在奴隸現象,但只是個別的、少量的,不足以形成一個階級。

堅持夏商周三代是奴隸社會的學者認為,甲骨文和出土文獻中的“眾”“人鬲”“小臣”等都是奴隸,而更多的學者則認為這些詞語所代表的不一定就是奴隸,如“眾”,郭沫若先生解釋說:“眾”從甲骨文上看,是日下三人形,說明這些人是正在烈日下的山野裡赤身露體耕作著的奴隸。這種解釋讓人匪夷所思,在日頭底下勞動的人怎麼就成了奴隸呢?自古以來,中國所有農民不都是頂著日頭在農田裡辛苦勞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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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從”“眾”的甲骨文寫法

更多的學者認為,組成“眾”字的三個“人”是人體的側視形。在甲骨文中,獨立的“人”字作為偏旁出現時也都是這樣的寫法,並沒有所謂穿衣或裸體的分別。“眾”應該是文獻中的“民”,是守著土地耕種的庶人,亦即庶民,晁福林先生稱之為氏族或族眾。《漢書·食貨志上》說得很明白,周代實行“受田制”,一夫百畝,“(殷周之)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就是說,國家在“民”20歲時授給他們土地耕種,到60歲體力不濟時再收回來,授給新一代的“民”。

西周金文中的“人鬲”有可能是家內奴隸,也有可能是依附於封地並且被連同封地一起賜予分封貴族的庶民。

“臣”字比較複雜,有認為是奴隸的,也有認為是作為帝王“股肱耳目”的高階官僚。而“小臣”指代低階官吏在學界則基本上是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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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頭陶尊“臣”字刻符

堅持夏商周三代是奴隸社會的學者還有一個著名的觀點就是,晚商時期發現的大量人祭、人殉都是奴隸。這種觀點也是想當然的產物,因為人殉一般是死者生前最親密的人,諸如妻妾、大臣、護衛等,只有奴隸才作為人祭或人牲而存在。

晚商時期發現的大量人牲,有一多半都不是奴隸,而是戰俘。據甲骨卜辭記載,從盤庚遷殷到商紂亡國,共用人祭13052人,這其中,僅祭用羌人牲就達到了7426人,佔全部殺殉人數的52。5%。所謂羌人牲,就是來自西北晉陝高原的羌人俘虜。在晚商時期,以鬼方為代表的羌戎集團是商王朝最主要的討伐物件。

如果我們把這52。5%的羌人牲減去,剩下就是5626人,這其中還有大量來自除西羌之外其他地方的戰俘。把這些戰俘算上一半的話,那麼剩下的2813人才是真正的奴隸。

但這2813個被作為人牲的奴隸,是從盤庚遷殷到商紂亡國274年間的數字,平均到每年還不足11人。如果考慮到甲骨文有丟失、發掘不全以及記載遺漏等現象,我們按多一倍算,那平均每年被殺死作為人牲的奴隸,也還不到22人,僅相當於現在一場中等車禍中遇難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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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城宮殿區內發現的人頭骨坑

不論是從傳世文獻,還是從考古文物中,我們都沒有看到夏商周三代有更多的關於奴隸的記載,所以就以上述極少數的奴隸現象而言,是不足以形成一個階級的,當然也就不成其為奴隸社會了。

事實上,自從國家誕生以來,不論是什麼朝代,也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以前,都有奴隸存在的現象,遠至秦漢,近至明清,無一例外。如唐朝就有不少奴隸,《唐律疏議·名例六》甚至有“奴婢賤人,律比畜產”這樣的規定,把奴隸比作成私人牛馬;美國剛建立的時候,更是有成千上萬的奴隸存在,但沒有人會把唐朝和美國看作是奴隸社會。

其次,就現在所看到的資料而言,夏商周三代社會的主要矛盾不是階級矛盾,而是“民族”矛盾,或者說是夏商周共主和諸侯以及諸侯和諸侯之間的矛盾。我們甚至看不到階級鬥爭激化形式的存在,諸如奴隸起義、平民起義這一類現象。

曾被當作平民起義的西周“國人暴動”,現在已經考古學證明,是一次政變。所謂“共和行政”不是指周公和召公聯合執政,而是指原軍政大臣“伯龢父”即共伯和臨時代王執政。這在西周金文中可以找到證據。(參看“琳之說史”2022年9月12日:《 西周國人暴動疑是一場政變,共和行政亦非周召二公共同執政》)

夏商周三代社會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表現在三代在其統治時期,主要的作戰物件都是周邊屬於其他“民族”的與國、方國或諸侯國。

夏代的威脅主要來自東夷,夷夏矛盾基本上貫穿了夏代社會的始終,其中在夏帝太康時期還發生了“太康失國”事件,被屬於東夷族群的有窮國國君后羿攝取政權,中間又有東夷人寒浞殺死後羿,竊取了政權,直至少康時期,夏人才成功復國。晚夏時期,夏人征伐的物件主要就是東夷和淮夷。夏朝最後也是覆亡在了東夷和殷商的手中。

商代社會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民族”矛盾。早商時期,殷商的主要對手是“南蠻”,這表現在殷商一連串向南方開疆拓土的征伐戰爭中。晚商時期,“南蠻”逐漸向北收復失地,晚商的政治中心也由豫西偃師商場、鄭州商場,轉移到豫北安陽的殷墟。彼時,殷商的主要對手變成了東南方的東夷、淮夷和來自西北方的羌戎。地處關中西部地區的周人利用殷商和羌戎的矛盾,借勢殷商,逐漸成長壯大,最後聯合周邊小國,趁商紂全力征伐東夷之際,東上消滅殷商,成功取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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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殷墟博物館一隅

西周初建,殷商遺民勾結管叔、蔡叔、霍叔“三監”發動叛亂,周公東征,歷時三年才平定了這場浩劫。周公吸取教訓,經過新型“封建”,成功將殷商遺民分化,消弭了殷商亡國後的隱患,但來自東南夷人和西北犬戎的襲擾成了其不對不面對的棘手問題。可以說,西周中後期,周人就是在同東南夷人和西北犬戎的拉鋸戰中走過了近200年的歲月。而西周最後的滅亡,也是由於犬戎東進,攻陷西周都邑鎬京,周幽王倉皇出逃,最後被犬戎殺死在驪山腳下。

春秋時期,“攘夷”“爭霸”是各諸侯國面對的主題。進入戰國時代,列國混戰,攻城略地,成為時代的主旋律。諸侯國之間的矛盾雖不能說是“民族”矛盾,但仍可視為“民族”矛盾的餘波,與階級鬥爭不太搭界。

既然階級鬥爭不是夏商周三代社會的主要矛盾,甚至我們在其中看不到階級鬥爭表現形式的存在,那三代社會當然就不是以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為主要矛盾並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奴隸社會了。

再次,夏商周三代社會不具備奴隸自由買賣的商品經濟基礎。

就目前看到的文獻和考古資料而言,夏商周三代是典型的小農經濟。所謂小農經濟,亦稱自然經濟,是以氏族、家庭為單位,以生產資料個體所有製為基礎,完全或主要依靠自己勞動,滿足自身消費為主的小規模農業經濟。在小農經濟中,也存在商品買賣現象,但不佔主體,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所必須具備的市場保障機制。

夏商周三代的社會經濟就是這種情況。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會看到,在對外戰爭中,大量以青壯年為主的戰俘在被帶回商王朝後,由於缺乏戰俘“變現”奴隸的流通、交換渠道,無法實現奴隸的“商品”價值和使用價值,如果強行將他們改造成生產勞動者,還要付出巨大的監管成本代價,甚至還要面對他們反抗、起義等巨大風險,所以在殷商統治者眼裡,這些戰俘唯一的價值就是作為人牲供天神及祖先享用,進而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第四,夏商周三代是以氏族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不是西方社會中那種“農村公社”,因而不具備形成奴隸階級的社會基礎。因為奴隸一般來源於外族,不可能在具有血緣關係的氏族內部產生。

《史記·夏本紀》記載:“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呂氏春秋·用民》記載:“當禹之時,天下萬國。”這裡的“萬國”其實就都是以姓氏為血緣紐帶組成的氏族國家,帶有很深的原始社會痕跡。

至湯建立商朝時,天下還有“三千餘國”( 《呂氏春秋·用民》)。《戰國策·齊策四》也說:“古大禹之時,諸侯萬國……及湯之時,諸侯三千。”

考古發現,晚商的政治中心殷墟是由幾十個功能小而全的居民社群組成的,每個社群均具備房屋、窖穴、水井、道路、排儲水系統等,而且在居住區外,還有墓葬區。也就是說,殷墟是透過星羅棋佈的小族邑環拱著王族宮殿區而構成的一個都邑系統。每個小族邑都有一定的勢力範圍,都有自己的族徽。甲骨文中確指的殷商氏族至少有二百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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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族邑模式”早、晚期佈局示意圖

商王朝滅亡後,周人將“殷民六族”“殷民七族”等成族分給新封建的諸侯國,也指明瞭西周時期,氏族還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社會組織單元。氏族組織形式不僅依然存在,而且經過周公注入宗法觀念重新“封建”後,封建宗法禮制成為西周社會上下共同尊奉的信條。

西周早中期實行的是“井田制”“籍田制”,採取的是勞役代租費稅制。就是說,農戶先要集體到屬於國家的公田裡幹活兒,公田裡活兒幹完了,才能幹私田的活兒。到西周晚期時,周宣王廢除原來的籍田制度,將籍田分給農戶,由農民自己耕種,然後在收穫後再交租。這是中國最早的“包產到戶”。但不論是實行“井田制”,還是將籍田分給農戶耕種,都是以氏族、家庭為單位進行的。

進入春秋戰國時代,隨著以“井田制”“籍田制”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制度的崩潰,宗法封建禮制遭遇蛻變,貴族階級開始大量吞併土地,變成地主階級,原來的庶民則變成了農民階級,地主封建制逐漸得以確立,這裡仍然沒有奴隸什麼事兒。

第五,夏商周三代王朝最高統治者對氏族或家庭公社成員收取費稅的方式也同奴隸主對奴隸的盤剝有著本質的不同。

在奴隸制社會中,奴隸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可以任意處置奴隸。奴隸主對奴隸的盤剝往往是在留給奴隸維持自己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外,其餘一律上繳。但夏商周三代社會的情況不是這樣。

《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意思是說,夏朝時每家授田五十畝,賦稅採用貢法;商朝時每家授田七十畝,賦稅採用助法;周朝時每家授田一百畝,賦稅採用徹法。貢、助、徹,或是實物地租,或是力役地租,名目不同而已,稅率都是十抽一。

這種收稅情況哪裡有半點奴隸主盤剝奴隸的跡象呢?即使與後世歷代歷朝對農民收取地租相比,稅率也算是低的了。

夏商周統治者收取地租的物件,實際上就是正常的農夫,亦即庶民。這些庶民,平時聚族而居,合族而勞,把一定比例的收成上交國家,其餘留在族內進行分配;戰時則按族出征,履行兵役義務。這是氏族公社典型的特徵。他們是社會生產的主體,是生產力的代表,是當地多年繁衍生息的原生態宗族成員。

他們有屬於自己的房屋、工具和可以自由支配的糧食等財物,還有獨立的人格和自由,這與那些完全是作為奴隸主私有財產的奴隸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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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在夏商周三代社會,雖然存在奴隸現象,但奴隸遠不是社會經濟和生產關係的主要方面,不是生產的主體,因而也就不成其為奴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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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琳之,歷史學者,出版有《中華祖脈》《家國往事》《祖先,祖先》等十餘部著作。其中,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前中國時代:公元前4000~前2300年華夏大地場景》《元中國時代:公元前2300~前1800年華夏大地場景》和由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晚夏殷商八百年:大歷史視野下的早中國時代》三部著作,構成了其從公元前4000至前1046年一個完整的上古史體系,是國內外第一套用考古學結合文獻學揭示出黃帝至周初歷史發展脈絡的系列圖書。

為什麼說夏商周不是奴隸社會?五條理由給你說清楚

研究出版社,2022年6月

《晚夏殷商八百年》自2022年6月出版後,先後入選了

長安街讀書會2022年6月第5期好書、百道網2022年7月好書、中國出版集團2022年第4期好書,以及中國社會科學網“社科好書”、今日頭條好書等推薦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