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和大理寺有什麼區別
經常在新聞中看到,法院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進行判決,死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等嚴重刑罰,有的人會覺得死刑,死緩沒什麼區別,無非早晚罷了。還認為無期還不如死刑,一點盼頭都沒有。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首先說說死刑,分兩種來說
第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類似古代的斬立決,一般對罪大惡極的囚犯,犯罪證據確鑿,不用再審的,直接可以執行。在古時候一般只有帝王才能直接下達此類命令。
第二種是普通的死刑,類似古代的斬監候,各地則是成批匯總上報,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和各部尚書等高階官員會於會審,於霜降之後、冬至之前,擇期複核全國“監候”案件,這就是三司會審,秋後問斬。
再來說說死緩,死緩其實是由古代“監候”中”緩決“發展完善出來的。古代三司會審後會提交皇帝批示,這是皇帝可根據判斷定四種情況:
一是“情實”,情實者寫入黃冊,交皇帝勾決,一經勾決即可行刑;
二是“緩決”,因過失殺人或者竊贓罪緩決可以改為流刑,也可直接判緩決,由明年秋審重審;
三是“可矜”,也就是家中老幼篤疾情有可憫,可以減免死罪;
四是“留養承祀”,即家中父母年老,又沒有兄弟承繼香火,可以減除笞杖後釋放回家。
但說到底古代的“緩決”只是為了進一步查清案情,和現代的緩刑有所不同。現代的緩刑政策意在給犯人改造的機會,透過勞動教育挽救他,這可是我泱泱大國特有的氣度。
緩期執行只有緩期兩年,在兩年內設立考驗期來挽救罪犯,只有四種結果。
第一,緩刑期內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並予以執行;
第二,緩刑期內故意犯罪,情節不是非常惡劣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應當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四星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限制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
第四,死刑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限制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年。
所以緩期執行其實再給改過自新的人一條生路。罪犯也就有希望獲釋。
最後說下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也不是要關一輩子,無期徒刑表現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申請減刑,可以申請減刑成18-20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後還可以減刑,但法律規定在不限制減刑的情況下,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十三年,而有期徒刑實際執行期不少於判決的二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無期徒刑還是屬於重罪,實際服刑按照判決生效計算,有期徒刑會計算判決前關押的時間。
這下清楚這幾點之間的不同了吧,說白了就是我們特有的,比較有人情味的法律規定,希望能挽救每個可以挽救的人,讓犯人也有活下去的希望。當然刑法還是很重的,所以千萬不要故意犯罪,為了個人,也為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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