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級是什麼意思
重點知識點
審判監督概述
|「審判監督程式的特點」
1。審判監督程式的二階段性:即再審的啟動階段和再審的審理階段
(1)再審的啟動階段中,因啟動主體的不同,提起再審的程式和條件也有明顯的差別;
(2)再審的審理階段中,沒有獨立的訴訟程式,應根據原審的審級和再審法院的級別,分別適用一審普通程式或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2。審判監督程式的依附性
不是獨立的審級,沒有獨立的審理程式,適用何種程式審理再審案件主要取決於由哪個法院負責再審以及原生效裁判的審理程式。應根據案件情況適用一審普通程式或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3。審判監督程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經性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於二審這一針對非終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濟程式,也不是第一審、第二審程式的繼續和發展。
4。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主體和審理物件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再審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機關和人員完成。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是各級法院院長、上級法院、最高法院,或者是有檢察監督權的檢察院,或者是當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再審的提起有特定的時間要求: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以及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不受時間的限制。而當事人申請再審,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發 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審判監督程式的適用範圍(再審的物件)」
1。再審物件之一:已生效的判決
(1)包括一審終審的判決、二審終審的判決、小額訴訟判決。
(2)但有三種例外情況:非訟程式不適用於再審程式:透過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督促程式作出的判決。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
2。再審物件之二:已生效的裁定
可以再審的裁定書: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
3。再審物件之三: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書(一審調解書、二審調解書)
可以再審,不能上訴,但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不得再審。
(1)法院啟動再審——調解書確有錯誤。
(2)檢察院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調解書違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3)當事人申請再審——調解書違反自願、合
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式
|「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
1。原審裁判確有錯誤
2。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主體依法提起,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上級法院及最高法院。
3。提起再審的物件是法院製作的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4。提起再審的次數限制:同一案件一般限於一次。
|「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式」
1。本院自行啟動再審
各級法院院長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認為符合再審條件,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再審裁定書,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再審。
2。上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啟動再審
該上級法院提審,誰啟動誰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