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1
2022年12月16日,賠償義務機關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為原判認定譚修義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譚修義無罪,譚修義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檢視更多2023-01-28
但由於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等變更了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因此原審認定蚌埠建安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停窩工損失責任在於冠宜置業公司,未准許其鑑定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
檢視更多2023-01-27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76輯)備註:《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審判監督程式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也提到該問題,認為如果不能對該類裁定再審,讓當事人轉而對生效的實體一審判決申請再審,似乎能保護當事人權利,但此時當事人往往會面臨6
檢視更多2023-01-19
許敏姚爸以及幾位律師,還有自帶乾糧的小星星,只能在評論區文章裡,討論作業本里的明顯錯誤,分析事件的真相,卻不敢大聲說,因為說了就會被噴被JuB,甚至還有人發聲後失去了三個親人,各大主播也被熊磊一紙訴狀,苦不堪言,失主不敢在網上露面,不敢公開
檢視更多2023-01-18
本案再審裁定就是引用該條F律,是F院院長依職權提起的再審案件,但並沒有發現原判決中的錯誤,不符合第205條規定,因而是違F的
檢視更多2023-01-09
杜新枝現在也該是慌了,再審順利透過,身後還有柴桑黃雀在後,姚威不再是她任何名義上的兒子,也無權在向姚威要求養育之恩,更不可能對姚威這28年的成長費用進行索賠,畢竟真要算下來,她還要到賠給許敏不少,畢竟許敏可沒有給孩子穿別人倒下來的舊衣服
檢視更多2022-12-31
本案中,濟南市政府已將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內的所有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分兩批次支付給了姚某起所在村的村委會,即一審第三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董家鎮姚家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姚家莊村委會)
檢視更多2022-12-30
二、王玉梅再審申請的理由是有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原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因王玉梅在原審時已提交前述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故該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且原判決駁回王玉梅起訴,並未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故其有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原裁定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檢視更多2022-12-28
但2021年的(2020)黔04民初96號案例,讓鋼固達公司重新有了申請再審的意願——在這一案例中,法院認為李先生屬於職業放貸人,相應的借款應該無效,但最終最高院依然駁回了申請,其中有兩點比較重要
檢視更多2022-12-27
有的網友說,明天決定是否受理許敏的再審申請
檢視更多2022-12-17
(二)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在兩年內可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如不被支援,可在六個月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查《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
檢視更多2022-12-10
第二條 當事人對高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再審申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檢視更多2022-12-09
2、當事人不服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檢視更多2022-11-30
許敏和老杜以及雙方的律師都認為病歷存在塗改以及內容遺失的情況,早期見過病歷的公叔叔也認為問題比較大,面對如此重大疑點,法叔叔不鑑定病歷筆跡就是程式上的失誤
檢視更多2022-11-12
再審申請人齊國、齊吉(原為齊玉財)與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加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7)黑行終37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檢視更多2022-10-26
所有案件並不是一個法院判決就生效,在拿到敗訴判決書後,應該及時採取合法途徑維權,以下分別針對不同情況告知大家如何維權:1、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後的15日內提起上訴
檢視更多2022-10-20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2022年全國兩會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表示,最高檢對2018年以來改判糾正的246件刑事錯案啟動追責,“張玉環案”“張志超案”等錯誤關押十年以上的22件直接督辦,從嚴追責問責511名檢察人員,其中
檢視更多2022-10-10
最高檢第三十八批指導性案例中鄭某安與某物業發展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檢例第156號)“指導意義”指出,房屋差價損失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內容,屬可得利益損失,應當由違約方予以賠償
檢視更多2022-09-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
檢視更多2022-09-22
一、再審新證據的實質性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87條第1款規定: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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