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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決依據的鑑定標準發生變化,如何處理

作者:由 勞動法專業律師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12-30

怎麼推翻傷殘鑑定結果

(2017)最高法民申1953號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糾紛已經古交市人民法院審理。依據當時勞動者工傷傷殘為四級的鑑定結論,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古民一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津貼、假肢費等費用,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以太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於2014年4月30日對其作出的傷殘為三級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為依據,起訴請求根據該結論對相應賠償標準予以上調。因其本次起訴的請求事項系已經(2008)古民一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審理的事項。原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關於“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的規定,駁回勞動者的起訴適用法律正確。

生效判決依據的鑑定標準發生變化,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民申195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玉梅,女,漢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太原市古交鋼鐵廠,住所地古交市河口鎮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鳳威,該廠廠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興麗,山西和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宋琰,山西和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玉梅因與被申請人太原市古交鋼鐵廠(以下簡稱古交鋼鐵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16)晉民終36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玉梅申請再審稱,原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

一、王玉梅系古交鋼鐵廠的職工,1980年7月14日因工受傷,在治療過程中做了左上肢整肢截肢術,經多次協商,1997年4月古交鋼鐵廠才為王玉梅的工傷及傷殘等事項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為工傷傷殘四級。古交鋼鐵廠沒有給王玉梅兌現工傷保險待遇,王玉梅於2008年向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古交市人民法院裁決古交鋼鐵廠一次性給付王玉梅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假肢安裝費、更換費、護理費等共計247866。6元。一次性給付王玉梅從定殘之至退休之日的傷殘津貼9142。25元。基於2014年4月30日太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王玉梅重新作出傷殘三級的鑑定結論,王玉梅的工傷傷殘被認定為傷殘三級。古交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的護理費標準不合理,傷殘護理等級鑑定不正確,相關的賠償標準均應當在重新鑑定的基礎之上進行對應增加。王玉梅以追加傷殘補助、護理費、傷殘津貼、勞保福利、假肢費、少發的停工留薪、退休等費用為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勞動爭議訴訟。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古交鋼鐵廠已經給付過相關賠償為由駁回了王玉梅的起訴。王玉梅不服裁定,向山西高院提出上訴,請求以新的傷殘鑑定結果作為依據,對其傷殘賠償進行追加,但山西高院再次駁回了王玉梅的請求。

二、王玉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太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於2014年4月30日對王玉梅作出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表,是典型的新的證據。根據該鑑定結論,王玉梅的傷殘等級為三級,護理依賴五項中共三項需護理,建議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建議醫療依賴為特殊醫療依賴。王玉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王玉梅的損失,只能由人民法院在新的證據基礎之上,對相應增加的賠償標準作出新的判決才能確定。然而王玉梅的兩次訴訟,均被人民法院駁回,故請求撤銷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定,發回基層法院重審本案,對申訴人的工傷保險待遇,重新作出裁判。

本院認為,王玉梅的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一、王玉梅與古交鋼鐵廠的糾紛已經古交市人民法院審理。依據當時王玉梅工傷傷殘為四級的鑑定結論,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古民一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判令古交鋼鐵廠支付王玉梅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津貼、假肢費等費用,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王玉梅以太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於2014年4月30日對其作出的傷殘為三級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為依據,起訴請求根據該結論對相應賠償標準予以上調。因其本次起訴的請求事項系已經(2008)古民一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審理的事項。原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關於“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的規定,駁回王玉梅的起訴適用法律正確。二、王玉梅再審申請的理由是有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原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因王玉梅在原審時已提交前述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故該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且原判決駁回王玉梅起訴,並未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故其有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原裁定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綜上,王玉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玉梅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崇理

審 判 員: 劉慧卓

審 判 員: 劉京川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魯金煥

書 記 員: 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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