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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Pan人員明顯偏袒,讓我蒙受不公!我該怎麼辦?

作者:由 小蝦不愛吃小魚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18

民事案件審判不公怎麼辦

在依

F

治國時代,審

Pan

人員在推進司

F

公正、提高司

F

公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仍有個別審

Pan

人員,違

背公平正義,顛倒

hei白,置人

。。

民利益於不顧,枉

F

裁判。

2012

7

8

日,根據我老公衡書林與寶翔公司所訂的協議,我透過

POS

機刷

卡付給寶翔公司

60

萬元

房差價款【注:該款劃入連盈春風經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寶翔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吳

X

寶】,寶翔公司當時給我老公開具了

60

萬元的現金收據,並加蓋了公章。然而,審

Pan

長姜

X

安(注:江蘇省連雲港海

zhou

fa

院副院

長)卻將

POS

機刷

。。

卡小票故意說成是銀

。。

行匯款單,並說我留存的小票上沒有我老公簽字,也沒有寶翔公司蓋章,僅

。。憑寶翔公司的收款收據,無法確認是我夫婦付了購

。。

房差價款,並以此認定我們沒有履行

7

8

日所簽訂的協議,故以此推

。。

翻一審判決。請問姜副院長,你到超

市消費,都在自

。己留存的小票上面簽字嗎?留存的小票還需對方蓋章嗎?有銀

。。

行流水,有收款收據還不能認定我付了差價款,請問還要我提供怎樣的證據?

2012

7

8

日,寶翔公司銷售總監陳某斌按吳

X

寶要求,與我老公簽訂了結算購

房協議,並於當日雙方履行了全部條款,即

“我於當日付了購

房差價款,寶翔公司與我們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可姜副院長認定陳某斌是

an

外人,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可吳

X

寶在陳某斌

Xing

an

件中說,陳某斌是寶翔公司的銷售總監,有寶翔公司聘書【見(

2016

)蘇

0706

刑初

383

號江蘇省連雲港海

zhou

區人

F

Xing

事判決書】。由此可

Pan

人員明顯偏袒一方,讓我蒙受了巨大的不公!

見,陳某斌與我老公簽訂協議是其正常履職行為,請問姜副院長,陳某斌怎

。麼就“湊巧”成為案外人呢?如果協議無效,寶翔公司為何根據此協議履行了相應義務?

2011

10

20

日三方所簽訂的協議中明確,截止

2011

7

30

日,江山公司第

。1

專案部(注:寶翔承建商)欠我老公

800

萬元鋼材款,寶翔公司同意擔

。。

800

萬本金,併為江山公司第

。1

專案部承擔違

約利息支出與損失。後來發生的一系列經濟行為,都以此為依據,如計算違約金的基數是

800

萬元、續簽的協議、購

房合同、購

房發

票、推遲交房通知函等行為,都充分證明

800

萬欠款的

fa

律事實,且前後證據一致,相互映證。按照《民

F

》第

67

條規定,寶翔公司要想否定三方協議,應該提供新證據,可寶翔公司根本沒有提供新證據。然而姜副院長卻說我沒有提供證據,並以此否定

800

萬欠款事實,明顯偏袒寶翔公司。

根據相關

F

律規定,

“發現原

中有錯誤

”方可提起再審,但姜副院長並沒有發現原

書中的錯誤,就將案件提起再審,違反以下法律條款:

1

、依照《

Zui。。

F

院關於適用

<

。華人

民共

。和。國民

su

F>

Pan

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1

條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

院未抗

su

的案件,人

。F。

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

G

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

su

fa

205

條(原第

。。198

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2

、民訴

F

205

條規定:各級人

F

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

F

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再審的,經討論後方可再審。本案再審裁定就是引用該條

F

律,是

F

院院長依職權提起的再審案件,但並沒有發現原判決中的錯誤,不符合第

205

條規定,因而是違

F

的。另外,海

zhou

fa

“王

X

”也承認沒有發現錯誤,“院長

Xin

訪接待日

F

”也認為此案不能再審。

3

、《

Zui。

高人

F

院關於受理審

。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

。11

條規定,人

F

院審

。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Zui。

F

院關於適用

<

。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

su

F>

Pan

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8

條規定,人

F

院對再審申請的審

。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本案提起再審的事由是連雲港中院要求審。查案件是否涉

Xian

虛假

su

訟,但姜副院長卻以

“以物抵債”為由撤銷原審判決,再審判決明顯違反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注:王

x

富也證實案由是

“審。查是否涉嫌虛假

su

”),

4

、《江蘇省高

F

院關於辦

。。理依職權。審查的民事審判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22

條規定;下級

F

院對生效裁判,已經本院裁定駁回申請再審的,在裁定再審的同時應當一併撤銷原駁回申請再審的裁定。連雲港市中級

F

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至今沒有撤銷,仍然處於有

。。

效狀態,現提起再審,違反江蘇省高

F

院的規定。

可笑的是:再審

Pan

決書引用的

fa

律條款,也正是姜副院長違反的

F

律條款,如民訴

F205

條、

67

條等,姜副院長將

F

律玩弄於股掌之中,視

F

律如兒戲!

以上違

fa

事實,只是該

an

件在再審過程中的一

部分

,還有很多,不能一一列舉。這些行為直接反應姜副院長故意

Wei

法,製造

yuan

cuo

案。請相關部門關心此事,調查處理姜副院長的涉

嫌違

F

行為,還我一個公平公正的說法!

附件:部份證據圖

。片附後,因篇幅有限,仍有好多證據未能上傳!

審Pan人員明顯偏袒,讓我蒙受不公!我該怎麼辦?

審Pan人員明顯偏袒,讓我蒙受不公!我該怎麼辦?

審Pan人員明顯偏袒,讓我蒙受不公!我該怎麼辦?

審Pan人員明顯偏袒,讓我蒙受不公!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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