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判不公怎麼辦
在依
F
治國時代,審
Pan
人員在推進司
F
公正、提高司
F
公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仍有個別審
Pan
人員,違
。
背公平正義,顛倒
hei白,置人
。。
民利益於不顧,枉
F
裁判。
2012
年
7
月
8
日,根據我老公衡書林與寶翔公司所訂的協議,我透過
POS
機刷
。
卡付給寶翔公司
60
萬元
。
購
。
房差價款【注:該款劃入連盈春風經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寶翔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吳
X
寶】,寶翔公司當時給我老公開具了
60
萬元的現金收據,並加蓋了公章。然而,審
Pan
長姜
X
安(注:江蘇省連雲港海
zhou
區
fa
院副院
。
長)卻將
POS
機刷
。。
卡小票故意說成是銀
。。
行匯款單,並說我留存的小票上沒有我老公簽字,也沒有寶翔公司蓋章,僅
。。憑寶翔公司的收款收據,無法確認是我夫婦付了購
。。
房差價款,並以此認定我們沒有履行
7
月
8
日所簽訂的協議,故以此推
。。
翻一審判決。請問姜副院長,你到超
。
市消費,都在自
。己留存的小票上面簽字嗎?留存的小票還需對方蓋章嗎?有銀
。。
行流水,有收款收據還不能認定我付了差價款,請問還要我提供怎樣的證據?
2012
年
7
月
8
日,寶翔公司銷售總監陳某斌按吳
X
寶要求,與我老公簽訂了結算購
。
房協議,並於當日雙方履行了全部條款,即
“我於當日付了購
。
房差價款,寶翔公司與我們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可姜副院長認定陳某斌是
an
外人,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可吳
X
寶在陳某斌
事
an
件中說,陳某斌是寶翔公司的銷售總監,有寶翔公司聘書【見(
2016
)蘇
0706
刑初
383
號江蘇省連雲港海
zhou
區人
。
民
F
院
事判決書】。由此可
審
Pan
人員明顯偏袒一方,讓我蒙受了巨大的不公!
見,陳某斌與我老公簽訂協議是其正常履職行為,請問姜副院長,陳某斌怎
。麼就“湊巧”成為案外人呢?如果協議無效,寶翔公司為何根據此協議履行了相應義務?
2011
年
10
月
20
日三方所簽訂的協議中明確,截止
2011
年
7
月
30
日,江山公司第
。1
專案部(注:寶翔承建商)欠我老公
800
萬元鋼材款,寶翔公司同意擔
。。
保
800
萬本金,併為江山公司第
。1
專案部承擔違
。
約利息支出與損失。後來發生的一系列經濟行為,都以此為依據,如計算違約金的基數是
800
萬元、續簽的協議、購
。
房合同、購
。
房發
。
票、推遲交房通知函等行為,都充分證明
800
萬欠款的
fa
律事實,且前後證據一致,相互映證。按照《民
。
事
。
訴
。
訟
F
》第
67
條規定,寶翔公司要想否定三方協議,應該提供新證據,可寶翔公司根本沒有提供新證據。然而姜副院長卻說我沒有提供證據,並以此否定
800
萬欠款事實,明顯偏袒寶翔公司。
根據相關
F
律規定,
“發現原
。
判
。
決
。
書
。
中有錯誤
”方可提起再審,但姜副院長並沒有發現原
。
判
。
決
。
書中的錯誤,就將案件提起再審,違反以下法律條款:
1
、依照《
Zui。。
高
F
院關於適用
<
中
。華人
。
民共
。和。國民
。
事
su
訟
F>
審
Pan
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1
條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
。
民
。
檢
。
察
。
院未抗
su
的案件,人
。
民
。F。
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
G
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
su
訟
fa
第
205
條(原第
。。198
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2
、民訴
F
第
205
條規定:各級人
。
民
F
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
F
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再審的,經討論後方可再審。本案再審裁定就是引用該條
F
律,是
F
院院長依職權提起的再審案件,但並沒有發現原判決中的錯誤,不符合第
205
條規定,因而是違
F
的。另外,海
zhou
區
fa
院
“王
X
富
”也承認沒有發現錯誤,“院長
Xin
訪接待日
F
官
”也認為此案不能再審。
3
、《
Zui。
高人
。
民
F
院關於受理審
。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
。11
條規定,人
。
民
F
院審
。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Zui。
高
F
院關於適用
<
中
。華人
。
民共和國民事
su
訟
F>
審
Pan
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8
條規定,人
。
民
F
院對再審申請的審
。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本案提起再審的事由是連雲港中院要求審。查案件是否涉
Xian
虛假
su
訟,但姜副院長卻以
“以物抵債”為由撤銷原審判決,再審判決明顯違反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注:王
x
富也證實案由是
“審。查是否涉嫌虛假
su
訟
”),
4
、《江蘇省高
。
級
F
院關於辦
。。理依職權。審查的民事審判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22
條規定;下級
F
院對生效裁判,已經本院裁定駁回申請再審的,在裁定再審的同時應當一併撤銷原駁回申請再審的裁定。連雲港市中級
F
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至今沒有撤銷,仍然處於有
。。
效狀態,現提起再審,違反江蘇省高
。
級
F
院的規定。
可笑的是:再審
Pan
決書引用的
fa
律條款,也正是姜副院長違反的
F
律條款,如民訴
F205
條、
67
條等,姜副院長將
F
律玩弄於股掌之中,視
F
律如兒戲!
以上違
fa
事實,只是該
an
件在再審過程中的一
部分
,還有很多,不能一一列舉。這些行為直接反應姜副院長故意
Wei
法,製造
yuan
假
cuo
案。請相關部門關心此事,調查處理姜副院長的涉
。
嫌違
F
行為,還我一個公平公正的說法!
附件:部份證據圖
。片附後,因篇幅有限,仍有好多證據未能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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