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曲藝

再審新證據的奧秘|再審研析

作者:由 發現原創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9-22

什麼是再審新證據

再審新證據的奧秘|再審研析

關注發現,認識更多有溫度、有靈魂的法律人

再審研析欄目,聚焦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再審案例,研析裁判要旨,啟迪辦案思路。

本期作者:羅毅、於詩佳

近日,羅毅律師再審團隊收到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閩民申5014號民事裁定,就我們提出的再審申請,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項應當再審的情形,裁定提審。福建高院提審後,雙方達成和解,成功為我方當事人減少1400餘萬元損失。

作為兩審終審制下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很多當事人對再審程式寄予厚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雖然規定了十三種應當再審的情形,但我們知道,要想開啟再審大門並不容易。很多當事人諮詢,出現一份新證據,能否透過再審扭轉乾坤?但事實往往並非如此,

原審沒提交的證據≠再審新證據

,再審新證據需要符合實質和形式兩大要件,且根據現有司法實踐,形式要件似乎比實質要件更為重要。

一、再審新證據的實質性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87條第1款規定: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根據前述規定,並不是只要有新證據就可以啟動再審,也不是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原裁定具有輕微瑕疵就可以啟動再審,只有當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裁判結果錯誤,才可能被認定為再審新證據。

1. 何為“基本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第11條規定,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基本事實”。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透過《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基本事實”的規定。因此,現關於“基本事實”的界定,應當以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5條規定為準,即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2. 何為“足以推翻”

實務中對“足以推翻”的認定有兩種判斷標準:一是必然性標準,即再審後必須改變原裁判;二是蓋然性標準,即該證據可能推翻原裁判。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觀點,在再審審查階段,宜採用高度蓋然性標準,而不能要求新證據必須推翻原裁判,否則可能導致應再審的案件沒有進入再審或再審審理程式形式化。

再審新證據的奧秘|再審研析

二、再審新證據的形式要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87條第2款規定:對於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眾所知周,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間內完成舉證,否則可能發生證據失權。如果一份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但當事人未在原審舉證期內提出,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逾期舉證的理由:

若逾期舉證理由成立,法院應當採納該證據,但若理由不成立,法院是否採納該證據,存在非常大的爭議。

1. 逾期舉證理由成立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8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8條規定了四種逾期舉證理由成立的情形,可簡要歸納為新發現、新取得、新形成和已舉證但未質證四種情況。

(1)新發現、新取得

新發現和新取得的證據,都是針對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形成的證據,但因客觀原因未在原審舉示。事實上,法官對“客觀原因”的評判標準是比較高的,如果再審申請人是證據持有人或控制人,比如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無法對逾期舉證作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往往很難被認定為理由成立。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根據最高院公佈的公報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申1號,如果在再審階段提出的新證據實質上是另行提出的新抗辯理由,即使再審申請人可以說明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再審新證據,因此當事人在第一、二審程式中務必要充分抗辯、充分行使舉證權利。

(2)新形成

第(三)項系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第10條第(三)項修改而來,即將“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擴充為“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從再審程式的功能而言,系對已生效的裁判文書進行糾錯。而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是法官基於該案證據所作出的判斷,當證據的數量、內容發生變化,所認定的案件事實自然就發生變化。故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的證據,如果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則該證據不應用於再審程式,而應由當事人透過另訴的方式主張權利。但如果新形成的證據,與原判決具有不可分性且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此時為了保障當事人權利,才能認定該證據屬於再審新證據。

我們代理的(2020)閩民申5014號案,新證據源於我們代理另一起關聯案件,透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進一步印證了我方主張,基於該證據與原判的不可分性,最終被再審法院予以採信。

(3)已舉證但未質證

除上述3種情形外,“已舉證但未質證的證據”也屬於再審新證據。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是根據民訴法第65條不予認定當事人逾期舉示的證據,那麼該證據則不屬於再審新證據。

2. 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

民訴法司法解釋102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單純從文義解釋上看,“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是否成立”與“證據是否應當採納”之間沒有必然聯絡。即使不符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8條所規定的4種逾期舉證情形,即使當事人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舉證,只要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就應當採納該新證據。換個角度來看,符合實質要件的新證據必然是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證據,那麼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2條,再審新證據的形式要件似乎並不重要。

但事實上,經檢索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文書,如果證據不符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8條,很少見法院從該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角度進行評判,新證據的形式要件往往比實質要件更為重要。

究其原因,可能是從再審程式設定的目的出發,申請再審程式作為在二審終審程式以外,給予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救濟途徑,有其獨特的訴訟價值。既要考慮救濟錯誤裁判,同時也要考慮裁判既判力和司法成本。在逾期舉證正當理由的設定上,既要考慮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也要考慮敦促當事人及時舉證、將訴訟權利用盡的原則。因此,如果當事人拒不說明理由或逾期舉證理由不成立,恐難以被認定為再審新證據。

三、實務總結

1. 與再審新證據有關的法律規範

關於再審新證據的規定散見於多個法律、司法解釋,經整理,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其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78條是關於再審新證據的形式要件的規定。根據前文分析,還需要該證據符合實質要件,即能夠證明基本事實或裁判結果錯誤,才能被認定為再審新證據。

2. 再審新證據評判標準

在評判再審新證據時,要從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7條實質要件和第388條形式要件兩方面入手,同時更加註重第388條規定。但在新證據可能不符合第388條規定時,可圍繞第102條力爭說服法院採納。

3. 審理方式

再審審查採用書面審的情形較多,此時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可能無法與法官當面交流。但如果能夠透過詢問或聽證方式與法官當庭交流,對案件代理會有重要影響。因此,我們在代理(2020)閩民申5014號案過程中,為確保法官充分聽取我們意見,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和第18條為依據,專門向法院提交了《關於採用詢問、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的申請書》,這樣的方法可供實務參考。

4. 申請人承擔再審案件訴訟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9條,當事人不交納民事再審案件受理費。但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需負擔再審訴訟費用;原審訴訟費用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這是因為一旦將再審新證據作為再審的理由成立,說明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存在過錯,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訴訟費用符合法律精神。

羅毅律師再審團隊介紹

羅毅律師再審團隊,是以發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羅毅主任為核心的精英律師團隊,專注辦理高審級民商事再審案件,致力推動解決疑難複雜民商事訴訟,2020年度辦理各型別案件標的額80億元。

羅毅律師擔任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四川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四川省公安廳特邀監督員、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再審團隊成員十餘人,均擁有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竭誠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