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

對行人不走人行橫道、過街天橋的處罰

作者:由 孫大狀律師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1-10-04

行人不走人行道被撞承擔多少責任

對行人在施劃有人行橫道或者設有過街設施的道路,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處罰

權力型別 行政處罰 行政層次 省級

行使主體 省公安廳 承辦機構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特勤支隊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實施依據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條: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二)在施劃有人行橫道或者設有過街設施的道路,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責任依據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責任:發現或舉報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派專人調查取證。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處罰決定,送達決定書。 6。送達階段責任:處罰結果可透過網路或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