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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高利貸是否需要償還?利息可以不還嗎?

作者:由 陳以軒律師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1-13

什麼叫民間借貸新規定

高利貸,也就是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在人們的普遍印象中,它一直是個面目猙獰,充滿血性,吸盡人們脂膏的惡魔。一些利率奇高的高利貸,常常導致借款人傾家蕩產也不足以支付貸款利息的情況,當貸款拖期或還不上時,出借人經常會採用不合法的收債渠道。比如暴力催討等等,於是,因為高利貸死亡、家破人散、遠走他鄉的情況數不勝數。

那麼在面對高利貸時,是否可以提出不還了呢?提出不還會得到法律支援嗎?

以案釋法:高利貸是否需要償還?利息可以不還嗎?

案例分享

一、 由於父母患病急需用錢治病,小秦找小李借錢,小李同意借款10萬元。但是要求小秦六個月內歸還,並且約定的利息是兩萬元,小秦當時急著用錢也就答應了。等到六個月後,他越想越不對勁,十萬元六個月的利息是兩萬元,利息之高都已經可以算作高利貸了。遂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表示自己只按照銀行一年期貸款利息還錢,超過的部分就不還了。

出爾反爾,也是嫌還的利息太低,小李一怒之下把小秦告上了法庭。

二、由於資金週轉困難,小王找小張借了十萬元的借款,雙方約定利息為月利率的12%。可是在放款的時候,小張實際只給了八萬八,理由為扣掉的一萬二是第一期的利息。當初借錢,小王還以為自己很快能還上,卻不想利滾利到了一個十分可怕的地步。此後兩年時間,他接連還了十多萬元,仍沒能還清小張所說的高額利息。

為了逼小王還款,小張用盡了手段,威脅恐嚇、跟蹤騷擾、頻繁打電話以及發簡訊等等。攪得小王不堪其擾,只能找律師求助,隨後在律師的幫助下告上了法庭。

那麼像這類高利貸,可以不還嗎?又或者,利息部分可以不還嗎?

以案釋法:高利貸是否需要償還?利息可以不還嗎?

法律分析

首先,高利貸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高額利息的借款都稱之為高利貸,高利貸從法律上來說是有一條界限的。這個界限在於,雙方協商的利率是否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如未超過,即使告上法庭,也不會被認定為高利貸。若超過上述標準,則可以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此時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以案釋法:高利貸是否需要償還?利息可以不還嗎?

就拿上述兩起案件來說,小秦要求按照銀行一年期貸款利息,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他只能拒絕清償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貨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四倍以內還是需要償還的。所以即使鬧上法庭,他也未必佔理,只能說雙方的行為都有不妥之處。小李要求的利率太高,小秦願意還的利率太低的,第二起案件略有不同。

小王與小張約定的借款是10元,他卻只給了八萬八,那麼本金應當算作八萬八。利息那是另算,哪有直接從本金里扣的?再來說雙方約定的利息,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部分,小王對於剩餘的利息完全可以不還。不僅如此,他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求,要求小張歸還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這部分利息是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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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探討

值得額外注意的還有兩個問題

其一:法律上是不允許暴力催收的,雖然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暴力催收出臺相關法律,但是如果暴力催收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則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比如說恐嚇、綁架、故意傷害等等,輕則治安處罰,重則刑事處罰。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在面對在這類不法的暴力催債,也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二:沒有超過法律規定利息的正常借款,如果還不上,那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小的麻煩。高利貸維護的是借款人的權益,正常借款所維護的則是出借人的權益,出借人可以將長期欠錢不還的借款人告上法庭。只要認定具備借款行為,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並且在合法範圍內。法院則會出具民事判決書,若借款人仍不還款。

出借人便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者,會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屆時將會被限制高消費。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拒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執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