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車上賠多少錢
張三參加聚會喝得不省人事,朋友便和他一起打車回家,誰知半路張三吐了一車,下車時司機將二人叫住,
張口便索要1600元賠償費
。
朋友自然不肯答應,付完車費後便帶張三離開。後來司機將二人訴至法院,
法院將如何審理?
乘客醉酒不小心吐在車內,司機竟要求賠償1600元,
這合理嗎?
案情回顧
某天凌晨,
杭州市上城區
丁蘭廣場,
張三
和朋友聚餐後一起打車回家,由於張三喝
的
有點多,
乘車中途突然開始嘔吐
,導致車內臟亂不堪。
到了目的地,張三和朋友正欲離開,
網約車司機李某
連忙叫住二人,提出了
清理汙漬
或
予以賠償
的要求。
由於雙方協商後未達成一致意見,司機李某便將張三訴至
上城區人民法院筧橋法庭
。
收到案件後,法院先是派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司機李某要求張三賠償車輛清洗費(300元)、停運損失費(800元)和腳墊更換費(500元)共計
1600元
;
張三則反駁,李某索要費用過高,
不符合實際情況
。
法院調解
調解員瞭解雙方情況後,為雙方梳理其中的法律關係,
並分析案情:
在1600元的賠償金額中,
300元的車輛清洗費
,經協商,雙方均同意按此賠付;
800元的停運損失費
,張三承認因自身原因導致李某車輛清洗停運這一事實,但對方所主張費用過高,在調解員的建議下,雙方同意此費用更改為200元;
至於
500元的腳墊更換費
,由於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腳墊的具體損失金額,在調解員的建議下,和網約車平臺溝通後,平臺同意給李某租用的車輛重新配發腳墊,李某便主動撤回了該項訴請。
最終,經調解員調解,張三
一次性賠付
李某
500元
,李某則向法院申請
撤訴
。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規定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民法典中的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
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本案中,張三因醉酒導致自己嘔吐網約車內,造成李某相應損失,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理應為此負責
。
對於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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