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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作者:由 雲志談談法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5-31

不告不理原則是什麼意思

訴訟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是指沒有原告(人)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這可能是唯一一個通行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三大訴訟,但卻在任何一個法律條款中均沒有體現的一個原則。

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擁有非常古老的歷史,早在奴隸制的羅馬訴訟中,法院就已經在踐行不告不理。而中國也早在清朝時期,就已經有了不告不理原則的雛形。

這麼神秘的一個原則,既然在所有法律條文中均沒有體現,作為普通人而言,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又怎麼去理解不告不理的原則呢?

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一、不經權利人主張,法院不得主動審判

在民事法律關係當中,無論是物權也好、債權也好、人身權利也好,權利人都必須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後,法院才能運用自己的審判權定分止爭。否則無論民事主體之間鬧得多麼兇猛、多麼不可開交,只要民事主體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都只能做一個冷靜的“旁觀者”,真正做到了“觀棋不語真君子”。

如果把人民法院的“不告不理”放入物理學的話,那麼它就一舉打破了運動物理學中“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這一人盡皆知、童叟無欺的定理。因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權是絕對靜止的,只有在權利人起訴之後才給它施加了一個力,才會變成相對的運動。所以對於法院的審判權而言:

運動是相對的,靜止才是絕對的。

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就像是放在一個非常粗糙平面上的一輛小車一樣,權利人推一推,它就動一動;權利人只要一放手,它就會立刻停在原地——就連慣性都是不適用於它的。

二、權利人主張多少,法院就審判多少,不多不少剛剛好

即使在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法院的做法也非常收斂,就像一隻慵懶的貓咪一樣,權利人主張了多少訴訟請求,法院就嚴格在主張的範圍之內進行審判,不會多出一分一毫。

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人民法院此時“不告不理”的做法倒十分符合“能量守恆定律”,權利人是能量的初始提供者,而法院所接收的能量絕對不會高於權利人所提供之能量。甚至為了更加符合能量在傳遞過程中絕對會存在消耗的實際情況,法院最終的審判結果往往會低於權利人訴訟請求中的“初始能量”。

人民法院此時的審判權就像是安放在沙漠之中的一臺自動售貨機一樣,權利人作為“消費者”必須主動抉擇自己所要購買的“商品”(訴訟請求)。權利人選擇買一塊壓縮餅乾,即使法院知道權利人還可以或應當再買一瓶礦泉水,也不能主動“吐”出一瓶水來。

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三、不告不理原則是法律對民事權利的漠視嗎?錯,它是對民事權利的絕對保護

不告不理原則從根源上講是訴權的歸屬問題,即訴權是屬於誰的,是屬於民事主體,還是人民法院?

訴權絕對得屬於民事主體,人民法院擁有的只是審判權。

理解了訴權的歸屬,才能徹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的正當性。

法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不僅要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不被侵害,還要保護民事主體對自身權利的放棄。

因為對自身權利的放棄,也是民事主體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方式之一,而不告不理原則就是法律對這種“處分權利”進行保護的一種體現。

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如果非要說民事主體的權利被漠視的話,那也只能說是民事主體對自己權利的漠視。民事主體運用訴權保護自身的物權、債權或人身權利,法律予以保護;民事主體放棄或部分放棄自身的權利,法律依舊予以保護;但如果是因為自身的原因遺忘、遺漏了自己的權利,卻硬要說成是法律對自己權利的漠視,是不是有點不老合適?

四、文末總結

對於人民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則理解到最後,簡單總結就是沒有民事主體的起訴、上訴、申請等行為,人民法院不得主動為民事主體適用審判權;民事主體進行了起訴、上訴、申請等行為的,法院的審判權也只能以民事主體的請求為界,不能越雷池半步。

只有人民法院充分做到了“不告不理”原則,才是對民事主體權利的最大保護。

民事法律關係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則?

注:再次宣告本文所探討的“不告不理”原則僅限於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刑事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因名詞的不同、啟動主體的不同等不宜放在同一篇幅內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