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乎無聲什麼意思
家庭暴力怎麼管?【反家庭暴力法(普及版)專題講座】
一、任何單位發現“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都有權勸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III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注意:“勸阻”可以是一般的言辭制止,也可以是報案,甚至是以暴制暴(正當防衛)。
(1)基層組織,例如學校、(村)居委會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裡的“應當”是義務,也是命令,是必須的意思。必須報案,不報案出現嚴重後果要承擔責任。
(2)對正在發生的威脅生命安全的家暴,任何人可以對施暴人正當防衛。
二、公安的處置措施
(1)出警
(2)安置被害人
(3)處理加害人
(4)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村居委會的配合義務:查訪、監督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注意:
(1)告誡書是必須給村居委會一份的!
(2)村居委會還有公安,一旦做出告誡書是必須定期查訪、監督的!
如果因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查訪、監督義務,以後又發生嚴重後果,村居委會還有公安是要負責人的!
四、法院制止手段
(一)民事手段:人身保護令、變更監護人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刑事手段: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前幾天看騰訊新聞,好像有個新聞是:一個人把繼子從29樓扔下,還持刀將妻子砍傷。這是典型的犯罪型家暴!構成什麼罪,判什麼罪,絕不手軟!
中秋節的夜晚寫這篇文章,很影響心情。希望全天下的家庭都幸福美滿,從此不再有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