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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溼地法:被忽視的“泥炭”,違法開採代價高昂!

作者:由 北京礦業律師計珺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2-09-29

煤炭是非金屬礦嗎

作者:計珺、李震宇

解讀溼地法:被忽視的“泥炭”,違法開採代價高昂!

多數人對於“泥炭”比較陌生,在2022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溼地保護法》(以下簡稱溼地法)全面禁止在泥炭沼澤溼地開採泥炭,讓泥炭進入大眾的視野,本文結合溼地法的實施,從泥炭的概念、立法、退出補償以及違法開採法律責任幾個方面進行解讀,供泥炭企業及相關人士討論交流。

一、“泥炭”是一種非金屬礦產資源

泥炭是溼地、沼澤發育過程中,由於溼地多水和厭氧環境,在苔蘚、莎草和低矮沼澤灌木等生物死亡後又不完全腐爛的情況下形成的純天然的有機物質,又名“草炭”或“泥煤”,它是一種無毒、無汙染、無殘留的綠色物質,可作多方用途,可用於燃料、制酒(蘇格蘭威士忌)、複合肥料、建築等。

泥炭屬於煤化程度最低的煤,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關於礦產資源分類

細目

相關規定,泥炭被列為非金屬礦產,屬於礦產資源分類中的一種。

二、我國關於“泥炭”的規範性檔案

1、《煤、泥炭地質勘查規範》及實施指導意見

《煤、泥炭地質勘查規範》(DZ/T0215-2002)以及實施指導意見是煤炭資源地質勘查的技術標準,帶有一定強制性的推薦性標準。適用於煤、泥炭地質勘查各階段的設計編制、勘查施工、地質報告編制和審批,資源量估算、評估,也可作為礦業權轉讓、勘查開發融資等評價依據。

2、《煤炭法》

《煤炭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簡稱“意見”)

“十四五”時期,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以降碳為重點,推動減汙降碳協同增效的全面綠色轉型的關鍵時期。為了服務“十四五”規劃綱要的全面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該《意見》,在第12條規定:“築牢生態安全司法屏障。依法懲治偷採盜挖泥炭黑土等違法犯罪活動,服務構建黑土地保護系統工程”。

4、《溼地保護法》

《溼地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在泥炭沼澤溼地開採泥炭或者擅自開採地下水;禁止將泥炭沼澤溼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災減災需要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開採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溼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採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規定,泥炭沼澤溼地定義,是指泥炭發育的沼澤溼地。

除了上述國家層面的規範性檔案,部分省份也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出臺了有關泥炭的規範性檔案,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三、泥炭礦權退出及補償問題

透過以上規範性檔案不難發現,為了生態文明建設以及綠色發展的需要,對於泥炭的開發利用,日趨謹慎,管理更加嚴格,溼地法的實施會加速一部分泥炭礦權退出。

1、《溼地保護法》規定泥炭沼澤溼地全面禁止開採泥炭

由於泥炭是泥炭沼澤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泥炭沼澤的喪失會導致生物多樣性的巨大損失,還會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開採泥炭還會對公共衛生和當地經濟與社會的環境造成損失。《溼地保護法》明確規定在泥炭沼澤溼地禁採泥炭。

2、泥炭沼澤溼地內已取得的泥炭礦權有序退出及補償

《溼地保護法》明確規定泥炭沼澤溼地內禁止開採泥炭,已

的泥炭礦業權應當有序退出,這是溼地保護法實施後需要解決的問題。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禁止開採泥炭,是“犧牲小我,成就大我”的舉措,但也要兼顧礦權人的合法利益,在解決泥炭礦權退出問題是應當給予合理的、應有的補償。

根據《溼地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溼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溼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泥炭礦權人顯然符合上述條件,只是在實踐中,如何進行補償、登出礦權,糾紛頻發,涉及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較多,專業性較強。如遇到類似問題可以查詢筆者關於自然保護區退出補償等相關文章。

四、律師提示:違法開採泥炭,代價高昂!

1、限期修復溼地、罰款等行政處罰

《溼地保護法》第44條以及57條規定,違法開採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導致溼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限期修復溼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採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礦產資源法》第39條第1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其他地方性法規中也有

散落

規定,比如:《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吉林省溼地保護條例》等。

2、無證、超限開採將被追究非法採礦罪刑事責任

泥炭用途較多,經濟價值較高,非法開採、盜挖案層出不窮,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指定的指導意見,嚴厲打擊此類犯罪。一部分屬於主觀犯罪故意比較明顯的案件,還有一部分是在生產生活中,部分企業及人員並不清楚採挖的“黑土”是否屬於泥炭,僥倖心理,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隨著《溼地保護法》正式實施,對於泥炭礦權退出、泥炭開採都產生深遠影響,涉及的行政糾紛、刑事案件都會因為涉礦問題變得複雜,尤其是溼地、礦業權行政管理機關較多,涉及泥炭礦權礦產品問題專業性較強,所以在解決此類問題時更需要專業人員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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