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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給錢就合作,內容無底線,部分影視營銷號解說即“胡說”?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3-02-02

片尾logo標準時長是幾秒

近期,《人世間》等電視劇熱播走紅

許多短影片營銷號便製作了

大量對熱門電視劇進行

“狗血”式胡說的短影片

這些營銷號“給錢就合作,

一天能出稿”的幌子下,

這“‘胡說’變現”背後更多的門道

解說變“胡說”

無憑無據只吸睛

今年年初,電視劇《人世間》熱播,許多短影片平臺營銷號看準時機開始“劇透”劇情,抓住“流量密碼”的他們開始“自創”周家的劇情,例如“周楠並未去世,多年後回國,馮玥遠嫁國外”“周秉毅在國外有一私生子”“光明還俗後回家爭奪鄭娟老房子房產”等等狗血劇情。《人世間》營銷的工作人員表示:“根本不可能,因為《人世間》專案特殊,劇方害怕劇透,工作人員只能和觀眾同一時間看到劇集,並不存在官方劇透的問題。”

但電視劇的走向真的像營銷號所解說的一樣“精彩”嗎?隨著電視劇的播出,這些劇情“解說”最終被證明全都是“胡說”。影視製作人胡洋坦言:“這些內容有些部分來源於小說原作,但大部分來源於營銷號的‘創作’,根據他們所做的劇本,可能連立項都過不了。營銷號的主要目的是吸引觀眾眼球,從而吸引流量,可以說在蹭劇集的流量。”

一天就能出稿

給錢就能“合作”

為熱播劇編排如此“精彩”的影片,這些營銷號背後到底有著怎樣的操作流程?某營銷號主理人在暗訪中聊起了“業務”:

“我們做過幾部大劇的解說內容,短影片流量很受歡迎,粉絲互動多,能夠為平臺和劇方帶來實際的點選率和收視轉化量。”“我們一天就能出稿,稿件方向可以有多個層面,搞笑、狗血、驚悚恐怖都可以做,當然量大從優。”

經暗訪,影視營銷號報價從上萬元到幾百元不等,根據其粉絲量級和活躍互動量為要價主要標準。然而,當提出想要量化最終效果時,這些號都給出一樣的回覆:“並不能保證一定可以做到精準轉化,合同中並不能有相關條款進行規範。”

自媒體主理人郝春陽解釋:“這兩年由於長影片平臺與短影片平臺之間的版權之爭,讓這些影視營銷號的生意很難做。昔日的好買賣變成了今日平臺動不動就限流、刪影片、封號的高危工作,所以才會讓眾多營銷號無底線地蹭流量,只為賺取流量,隨後再轉型做直播帶貨、團購促銷等,算是“養”的一個過程。他們並不考慮劇迷、粉絲對劇情真偽的追求,只是單方面追求流量。”

影視公司很無奈

發影片比刪影片快

雖然狗血劇情的營銷號能為熱播劇帶來部分流量,但很多劇方都不會選擇這樣的營銷方式。國內知名劇宣公司CEO平漢介紹:“這樣的營銷太下作了,我們不會向客戶進行推薦,因為這是一種‘自殺’行為。營銷號一方面在蹭我們的流量,另一方面也在吸我們的血。觀眾看到這些劇情後,會對劇集有所期待,當劇集沒有按照狗血走向走的時候,觀眾的怨氣會反噬到電視劇出品方和相關播出平臺。我們不能花錢給自己找事。”

當然影視公司也有辦法治理相關亂象,自媒體主理人郝春陽坦言:“劇方和平臺方可以向短影片平臺進行後臺舉報,相關影視營銷號一定沒有劇集版權,一個侵權就能讓作品下架。”

但為何劇集熱播期間依舊有很多狗血劇情被觀眾們看到,平漢無奈地說:“第一他們的量很大,他們發的速度比我們刪的速度要快得多,熱播期間我們的人手不足,很多觀眾依舊可以看到。同時我們也在努力和短影片平臺合作,對於優質創作者可以進行再度創作、解讀、評論,對於惡意創作者,我們希望進行封殺。為大眾打造一個清朗的觀劇體驗,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案例評析】給錢就合作,內容無底線,部分影視營銷號解說即“胡說”?

2021年12月15日,中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協會發布了《網路短影片內容稽核標準細則》(2021),覆蓋21個大類共100條規範。其中第93條頗為矚目:

並被歸為“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社會道德規範的內容”大類之中。

【案例評析】給錢就合作,內容無底線,部分影視營銷號解說即“胡說”?

廣電總局網站也公開轉發了“稽核標準細則”。

【案例評析】給錢就合作,內容無底線,部分影視營銷號解說即“胡說”?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需註明著作權相關資訊,且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那麼短影片侵權行為是如何界定的?侵權方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一起來看看:

01

短影片創作者侵權有5種招數

短影片侵權主要包括創作者侵權及傳播平臺侵權兩種方式。創作者通常有這五種直接侵權方式:

“秒盜”,即整個短影片被完整搬運轉發到平臺,這些短影片包括影視劇片花、花絮、片尾曲以及一些網紅智慧財產權(IP)短影片等;

“長拆短”,即將熱門影視劇等長影片裁剪做成數個短影片,上傳至平臺;

“畫中畫”,刪除原作品片頭片尾,將核心畫面直接裁剪或組裝成新的小影片傳播;

“二次創作”,未經許可對影視經典等長影片或者短影片二次創作,形成一個“新”的短影片;

“微加工轉發”,將原短影片進行了刪除片頭片尾,商標(logo)被打上馬賽克,畫面縮放等小改動,上傳至平臺傳播。

02

偽裝自媒體 平臺利用演算法侵權

在短影片平臺侵權方面,平臺方委託第三方機構共同完成侵權短影片,由第三方機構使用其在平臺註冊的賬號將侵權短影片上傳至平臺;平臺內部人員自己註冊了大量自媒體賬號,平臺方偽裝成自媒體,分類上傳,並且透過演算法推薦給使用者,濫用“避風港原則”逃避責任。

03

短影片侵權方需負哪些責任?

《民法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對於著作權侵權行為都明確規定了懲罰性的賠償原則,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對於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比如,如果權利人可以證明關聯損失金額或正常的市場授權費用標準,那麼可以基於該標準主張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權利人完全有機會透過維權獲利。對於明知是他人的作品,仍透過非法的剪輯、長拆短來進行傳播,這樣的行為均構成著作權侵權,也可以適合懲罰性賠償原則。

今天的話題就談論到此

對此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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