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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涉案40餘萬元,3人進口、銷售偽劣口罩被判刑

作者:由 介面新聞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30

走私口罩多少判刑

據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眾號訊息,12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三中院)對一起銷售國外進口的偽劣口罩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處張某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的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姜某、張某豪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張某夥同張某豪銷售偽劣產品,系共同犯罪。張某豪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張某、姜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姜某、張某豪自願認罪認罰, 張某豪還繳納了罰金,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判決後,張某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辯護人認為涉案口罩除綁帶式外還存在其他式樣,《檢驗報告》《司法鑑定意見書》僅針對綁帶式,故涉案口罩不能全部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相應的量刑也應調整。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人姜某、張某豪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均應予懲處。關於涉案口罩是否均為同一型別的口罩,首先,從申報入境情況看,《報關單》《稅費單詳細資訊》《貨物申報情況表》、證人朱某某的證言以及微信截圖等證實涉案口罩申報進口時商品名稱均為“非醫用ERA牌無型號口罩(100%無紡布)”,數量14。7萬個,朱某某收到的外包裝圖片為綁帶式口罩。其次,從提貨發貨情況看,相關證據證實張某在提貨時,隨機開箱驗貨時即發現貨箱的東西都是一樣的,口罩質量很差且沒有任何質量證明檔案,劉某在分裝發貨時發現紙箱中口罩包裝、包裝盒上印有的字樣和圖片一樣,均為綁帶式口罩,劉某簽字確認的口罩包裝盒及口罩的圖片與其傳送在微信群中的圖片也相同。另根據宋某(另處)的供述,其收到的7千隻口罩質量很差且沒有質量證明,要求張某和張某豪取消訂單並退款。綜上,在案證據已能證實涉案口罩均為同一型號,故張某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