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出軌了怎麼辦
貴州朗智律師事務所 熊小慶 廖丹
案例
金某與程某於2003年7月登記結婚,2005年生有一女小嘉。婚後程某多次出軌,二人於2012年開始分居,期間程某與婚外情人楊某同居,並育有一子小明,現年6歲,兩人對外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現金某欲與程某離婚,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載明程某系小明生父的出生證明,要求程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金某訴諸法院。
問題
金某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嗎?
律師解析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金某與程某戀愛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婚後,二人因主客觀因素,特別是程某婚外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引起夫妻矛盾。程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自己有配偶,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與小楊共同生活並生下孩子,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金某可要求程某賠償精神損害。
法院裁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金某要求與被告程某離婚,本院准許。
二、被告程某給付原告金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程某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義務,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所以建議大家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務必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規範自己的行為。
(注:本起案例系真實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本案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安順市婦女聯合會
貴州朗智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