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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厲反洗錢新規釋出

作者:由 支付觀察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9-17

反洗錢報告包括多少類

史上最嚴厲反洗錢新規釋出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官網釋出《大連市反洗錢義務機構非現場考核評級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史上最嚴厲反洗錢新規釋出

根據辦法,義務機構應當立即向人民銀行報告下列七類重大突發事件:

(一)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逃匿、失蹤、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職的;

(二)被行業監管部門採取暫停部分業務、停業整頓、接管、託管、重組、撤銷等監管措施的;

(三)違法違規經營,已經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四)從業人員或客戶涉及洗錢案件、洗錢上游犯罪案件、或恐怖融資案件的;

(五)在媒體(含網路等渠道)出現負面輿情的;

(六)總行(公司),外資義務機構境外母行(公司)出現危機或經營戰略調整的;

(七)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另外辦法稱根據義務機構的評分及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人民銀行對義務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類11級。

A類分數區間:95≤AAA≤100,90≤AA<95,85≤A<90。

B類分數區間:80≤BBB<85,75≤BB<80,70≤B<75。

C類分數區間:65≤CCC<70,60≤CC<65,55≤C<60。

D類分數區間:50≤D<55。

E類分數區間:E<50。

其中,義務機構在評級期間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直接評定為E類機構:

(一)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違規事件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出現失密、洩密情況,導致嚴重後果的;

(三)不配合人民銀行反洗錢日常監管或行政調查工作,拒絕提供資訊資料的;

(四)提供資訊資料存在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重大事項隱瞞或重大資訊遺漏,情節嚴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問題,嚴重影響反洗錢監管、調查工作的。

附檔案全文:

大連市反洗錢義務機構非現場考核評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義務主體反洗錢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強化反洗錢非現場評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反洗錢監管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大連地區依法設立的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評級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以反洗錢監管檔案為依託,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按本辦法對義務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與有效性進行評價,確定相應等級。

第四條人民銀行按照風險為本原則,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工作需要,適時調整評級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二章資訊資料報送

第五條義務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非現場評級資訊資料,並對相關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義務機構應當立即向人民銀行報告下列重大突發事件:

(一)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逃匿、失蹤、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職的;

(二)被行業監管部門採取暫停部分業務、停業整頓、接管、託管、重組、撤銷等監管措施的;

(三)違法違規經營,已經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四)從業人員或客戶涉及洗錢案件、洗錢上游犯罪案件、或恐怖融資案件的;

(五)在媒體(含網路等渠道)出現負面輿情的;

(六)總行(公司),外資義務機構境外母行(公司)出現危機或經營戰略調整的;

(七)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第七條義務機構應當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下列事項:

(一)法人義務機構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股東(5%及以上股權)、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行業監管部門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告;

(二)名稱、地址、業務範圍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行業監管部門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告;

(三)反洗錢領導小組負責人、反洗錢高階管理人員/反洗錢分管領導、反洗錢牽頭部門負責人及聯絡方式變更的或反洗錢牽頭部門調整的,應當在任職批覆檔案或內部檔案下發後10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檔案形式(人員報備附個人簡歷)報告;

(四)反洗錢風險管理人員變更的,應當自內部程式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

(五)反洗錢主要內控制度修訂的,應當自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

(六)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第八條義務機構應當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以下報告、報表:

(一)年度反洗錢工作方案(附3),每年反洗錢工作會議後10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告;

(二)反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及附表,每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告;

(三)反洗錢年度宣傳工作總結報告及附表,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告;

(四)反洗錢審計或內部檢查及整改報告,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告;

(五)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檔案和電子文件形式報告;

(六)《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分類評級自評表》及證明材料或《大連市反洗錢非現場評級自評表(非法人機構)》(附2),每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檔案及電子文件形式報告。

第九條義務機構應當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以下電子文件:

(一)現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各類業務操作規程;

(二)反洗錢宣傳、培訓證明材料;

(三)高風險產品/業務資料;

(四)反洗錢系統使用手冊;

(五)資訊情況統計表,包括但不限於:《義務機構情況統計表》(附4)、《義務機構反洗錢從業人員情況表》(附5)等。

上述電子文件應當於每年1月20日前報送。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條反洗錢非現場評級按年度實施,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對上一年度的非現場評級工作。評級結果反映截至評級年度末義務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情況。

評級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法人義務機構非現場評級依據《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分類評級標準》(銀髮〔2017〕1號),按照《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分類評級管理辦法》(銀髮〔2017〕1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非法人義務機構非現場評級依據《大連市反洗錢非現場評級標準(非法人機構)》(附1),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非法人義務機構評級應至少包括義務機構自評和人民銀行審定兩個階段。

非法人義務機構應當對照《大連市反洗錢非現場評級自評表(非法人機構)》逐項自評計分並填寫自評理由。

第十三條人民銀行在義務機構自評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上一年度評級整改落實等情況,確定年度反洗錢非現場評級分數。

第四章評級結果及運用

第十四條根據義務機構的評分及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人民銀行對義務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類11級。

A類分數區間:95≤AAA≤100,90≤AA<95,85≤A<90。

B類分數區間:80≤BBB<85,75≤BB<80,70≤B<75。

C類分數區間:65≤CCC<70,60≤CC<65,55≤C<60。

D類分數區間:50≤D<55。

E類分數區間:E<50。

第十五條義務機構在評級期間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直接評定為E類機構:

(一)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違規事件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出現失密、洩密情況,導致嚴重後果的;

(三)不配合人民銀行反洗錢日常監管或行政調查工作,拒絕提供資訊資料的;

(四)提供資訊資料存在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重大事項隱瞞或重大資訊遺漏,情節嚴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問題,嚴重影響反洗錢監管、調查工作的。

第十六條人民銀行將以適當方式向義務機構反饋評級結果。法人義務機構評定為C類及以下,非法人義務機構評定為D、E類,或人民銀行通報明確要求整改的義務機構,應當於評級結果反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人民銀行將根據義務機構評級結果及整改情況,採取質詢、約談、監管走訪、現場檢查等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實施分類監管。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義務機構按本辦法要求報送的資訊資料將納入反洗錢監管檔案按年度進行時序管理。義務機構未按時報送資訊資料的,應於評級結果反饋後10個工作日內補報完畢。

第十九條義務機構評級整改落實情況等將納入反洗錢監管檔案管理,作為下一年度評級參考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義務機構,是指承擔反洗錢法定義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包括法人機構和非法人機構。

第二十一條當年成立的義務機構參加下一年度反洗錢非現場評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辦公室關於轉發<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分類評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大銀辦發〔2017〕87號)中關於分類評級自評材料報送時限的要求按本辦法執行。《大連市金融機構反洗錢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大銀辦發〔2015〕218號)同時予以廢止。